查看完整版本: [-- 恶狗伤人谁应负法律责任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90年01月 -> 恶狗伤人谁应负法律责任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90-01-31 00:00

恶狗伤人谁应负法律责任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恶狗伤人谁应负法律责任
近几年来,不少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民养狗成风。由于缺乏管理,狗伤人害畜事件屡屡发生,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除了有关部门加强对饲养狗的管理外,还应让人们知道:一旦被狗咬伤,千万不要自认倒霉,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被狗咬伤、致死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在诉讼时,应当了解以下几个内容:
一、必须是为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它包括鸡、猪、马、狗、羊等家禽家畜,也包括动物园饲养的野生动物。
二、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所谓动物独立动作,是指动物自身的动作而非受他人驱使。如恶狗伤人或公鸡啄瞎小孩眼睛等。
三、必须是没有免负责任的理由。
为了彻底消除狗患,各地要加强对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这样,不仅能对那些养狗的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而且也能使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精神上得到宽慰。
                       本版法律顾问


查看完整版本: [-- 恶狗伤人谁应负法律责任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