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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7-31 00:00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 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
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一九五一年冬,各地依照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进行了一次大检查。许多地方对婚姻法的贯彻已开始重视。但在“三反”运动中,不少地方又忽视了婚姻法的贯彻,放松或放弃了领导。因之,入春以来,死人的现象又陆续发生,并逐渐增加。例如川北区八个县一至四月份因婚姻纠纷而引起的杀害案件一百一十六件,伤害案五十六件;平原省聊城专区入春以来因婚姻问题自杀与被杀的妇女已达五十六人。
政务院指示说:对于因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的人命案件,必须“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这种已经发生的伤害、虐杀妇女或逼致妇女自杀的案件,应即进行检查。已判者,如有错误,应予查明,依法处理,未办者,必须严加追究,依法制裁,务使每个犯罪者都受到应有的惩处。”各地即应将执行情况,切实具报。
政务院指示说:“干部中如有宽纵、袒护罪犯,或干涉男女婚姻自由因而促成妇女被杀或自杀者,应按责任轻重,予以应得的处分。今后如有妇女因婚姻问题得不到婚姻法所赋予的权利与保护而被杀或自杀者,区、乡(村)、街级的主要干部,首先应负一定责任。”各地亦应将执行情况,切实具报。
政务院指示说:“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必须把贯彻婚姻法的执行和对于干部与人民的思想教育,当作相当长时期内经常的重大政治任务,……尽可能结合当地土地改革、民主建政等中心工作切实进行。”在各级人民政府中,尤以县一级更为重要。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有些县以上的领导人注意很差,有的由于对区、乡干部经常进行教育、指导、督促检查不够,致某些区、乡干部中的封建思想的残余,没有受到严厉批判,官僚主义与强迫命令作风没有得到纠正,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没有得到制止;有的错误地认为贯彻婚姻法和其他中心工作是矛盾的,没有结合当地土地改革、民主建政等中心工作切实进行。事实证明:区、乡干部的封建思想的肃清,是婚姻法能否贯彻到群众中去的主要关键,而区、乡干部能否执行婚姻法和执行的好坏,关键决定于县以上的领导人能否重视。
各地应即根据本指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总结报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开会时,必须依照政务院指示,将婚姻法的贯彻与执行,进行报告、讨论,并将讨论结果逐级上报。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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