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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廷才 1990-06-28 23:00

调解不是和“稀泥”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
专栏:

  调解不是和“稀泥”
郭廷才
“着重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许多审判人员在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但是,有的审判人员在办案中不按政策法律办事,片面追求调解率,对案件的处理采取“和稀泥”的办法。结果,使有的案件调解结案后当事人又翻悔,或拒不执行调解协议;有的甚至加剧纠纷,激化矛盾,酿成恶果。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有的同志说,现在民事、经济案件多,人手少,忙不过来,不可能每个案件都那么认真。还有的说,别看这些做法不合乎要求,但是效果还不错。对此,笔者实在不敢苟同。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进行调解,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通过宣传法律、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使纠纷获得解决。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就确定了法院调解在诉讼程序和内容上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必须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切实查清案情,分清是非,对正当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对非法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有的还应给予必要的制裁。在处理方法上,必须通过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那种采取压服的办法,把一方的要求强加于另一方;或者不问是非曲直,各打五十大板的折衷调解;甚至在双方尚未统一认识的情况下强制达成调解协议的做法,都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应坚决杜绝和克服。
应当看到,“和稀泥”现象的存在,既有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也有工作责任心的问题,但归根到底是个严肃执法的问题。试想,如果连案件事实都未查清,责任是非都不分清,怎么能正确运用法律!即使案件事实已查清,责任已分清,但谁好说话就让谁吃亏,不严格依法办事,又如何做到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正确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决不等于“和稀泥”。“和稀泥”的做法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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