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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供销合作总社 1952-08-29 00:00

华北区供销社和互助组实行结合合同的情况和经验 

第2版()
专栏:

华北区供销社和互助组实行结合合同的情况和经验 
  华北供销合作总社
 一、执行结合合同的情况
华北区基层合作社与农业生产互助组相结合,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供销业务,在一九五一年已部分的开始了。但当时互助组与合作社双方对相互结合进行有组织的供销业务的意义认识不足,因此,当时各地摸索出来的类似“结合合同”的经验,就没有及时地、认真地被推广起来。
政务院公布了“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人民日报发表了“推广互助组和合作社的‘结合合同’”的社论后,这个问题引起了各地合作社的重视。察哈尔、绥远、平原、山西四省合作总社均先后发出指示或通知,号召各地进行重点试验,稳步推广。七月中旬,河北、山西、平原三省的供销合作社掀起了增产节约挑战竞赛运动,把订立结合合同列为挑战应战条件之一。武乡一县二千六百零八个互助组已有一千八百四十七个与供销合作社订立了结合合同,从一月至五月,县合作社通过结合合同进行的经营额即达四十四亿元,占总经营额的百分之六十五。察哈尔省有十一个县的十六个供销合作社和四十六个互助组、五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订了结合合同,只怀来县西榆林一社就订了五十五件结合合同,供应、推销商品二十五种,总值十四亿余元。河北省定县专区九个县的合作社订了八十四件结合合同,合作社和互助组订立结合合同,在华北已相当普遍。
经过几个月的实践,进一步证明了推行结合合同的几个好处:
甲、促进了互助组和合作社双方的计划性,减少了生产和经营上的盲目性。为了订定结合合同,互助组必先以组为单位,以户为基础,作出生产、消费、推销计划,合作社再根据这些计划,作出自己的供销计划。如此相互保证,互助组可以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购销,合作社可以有计划地进行推销与供应,这就实现了产销分工而又密切结合。西榆林联村社和五十四个互助组、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订了结合合同后,把三百八十八户社员的主要物资供销要求都列在统计表上,按照社员的要求经营自己的业务。合作社掌握了社员的基本经济情况,于是克服了经营的盲目性,加强了计划性。
乙、促进了双方组织的发展。山西陵川柏崖村供销合作社与九个互助组订了结合合同后,给互助组组员及时地推销了五千七百万元的产品,并供应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群众很拥护供销社。有七十三个互助组员向当地供销合作社存款三百七十万元。全村劳力都参加了互助组,互助组员都成了合作社社员。互助组的公积金五十六石粮食,大部存在合作社里。平原盂县田丈联村社与陈书骞互助组订了结合合同后,由于及时地供应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使互助组适时地种上了一百二十六亩棉花。群众看到互助组与合作社结合的好处,纷纷要求参加互助组,该组很快由五户增到三十一户,在它影响下又发展了十六个互助组,使该村百分之九十四的人口都组织到互助组里来了。
丙、加速了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周转,提高了工作效率。大同陈庄合作社在订合同前,一匹布、一百斤盐卖好几天,工作人员很忙,卖的钱并不多。该社与赵希顺生产社订了合同,从县社里取回货来,一下就交给生产社,资金两三天周转一次。合作社的费用开支因此减少、成本降低,冷背货基本上消灭了。
各地在推行结合合同中也产生了以下毛病:
甲、部分合作社干部还没有明确认识“结合合同”是两个不同经济组织的结合,他们盲目地强调了结合,但忽视了两利。合作社的干部认为一经和互助组结合,双方便成了一家,不分你我,可以不实行“核算”,可以不计利润,可以无条件地给互助组以经济支持。察哈尔浑源县新裴村供销合作社给农业生产合作社无代价购买白薯秧,赔了路费;又无代价地将供销合作社的二十大车肥料送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用;平原获嘉县府庄供销合作社贷给农业生产合作社豆饼两万斤,农业生产合作社又要求再贷给三万斤花生米,支持互助组的榨油副业。这是违反经济核算,违反合作社加速资金周转原则的,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应予纠正。
乙、发生了订合同不从实际出发的形式主义的倾向。有的合作社的干部,没弄清楚订立结合合同的意义,就盲目地订立结合合同。他们为订合同而订合同,或为完成一定数字而订合同,于是强拉硬扯、包办代替。至于订了以后如何实现他们是放任不管的。有的虽然订了合同,但对供应商品的来源、时间,推销产品的销路和资金、干部等问题,都没有精打细算;有的结合合同订的不具体,只写商品名称,而无数量、标准、规格、供应时间等。这种所谓合同都无法实现。今后凡新订合同,一定要注意解决这些问题,已订合同,要加以检查修订。
 二、对今后订立结合合同的意见
为了使这一新的工作得以稳步开展,针对以上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订立结合合同要采取有计划、有领导、有重点、稳步开展的方针。必须从实际出发,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合作社的业务要量力而行,由简到繁,首先满足互助组员的主要要求,要作到采购有来源、推销有门路。对农民要耐心进行教育,说明结合合同的好处,解除互助组员认为“结合不结合一样生产”、“有了东西不愁卖”、“订了合同不方便、不订合同倒自由”等不正确思想。同时应批判供销合作社干部认为“结合合同对供销合作社好处不多,麻烦不少”的不正确认识。只有解除了这些思想障碍,结合合同才能有了群众基础,才能顺利实现。其次在订立结合合同之前,或在订立结合合同的过程中,合作社对互助组的土地的常年产量、施肥的情况、耕作技术及组员的购买力、消费量等方面应有调查研究,以帮助互助组订出生产、消费、推销计划,根据互助组的计划,作出合作社本身的业务计划。再次订立并执行结合合同,要认真贯彻“互助两利”、“民主自愿”、“坚守信用”三个原则。在订立合同时,要把供应和推销的产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交付时间、交付方法、处罚办法、保证人等,都具体明确地列入合同之内,以便双方履行。第四、为了保证合同的实现,合作社方面应根据互助组的需要,制订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确定专责,完成计划。互助组方面应实行“个人负责,组织保证”的原则,教育所有组员,使每个组员都了解个人是互助组的一分子,组的计划是由个人计划组成的,个人不能完成计划势必影响全组计划的完成和信誉,因而应该个人负责,由互助组监督保证。第五、应建立相互检查制度:互助组可检查供销合作社的采购工作是否及时,采购的东西是否合乎规格标准;供销合作社可检查互助组生产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加以解决。双方开会时,应相互派人参加,交换意见,提出要求,改进工作。县联社对这一工作应加强检查和指导,具体帮助基层社解决困难,有意识地从资金、业务上给以及时的支持和足够的保证,使基层社有力满足互助组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结合合同的正确贯彻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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