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建军 |
1991-08-30 23:00 |
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 同意一些国营大中型企业从销售收入提技术开发费
第1版(要闻) 专栏:
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 同意一些国营大中型企业从销售收入提技术开发费 本报讯 记者颜建军报道: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同意一些国营大中型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技术开发费,最高比例不超过1%。 通知指出,凡按规定提取或增提技术开发费的企业,继续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并从今年7月1日起免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财政部在《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有技术开发任务和消化能力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及铁道、交通、邮电、民航4个部门的所属工业企业,在保证完成财政上交(或不增加弥补亏损指标)任务的基础上,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按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通知》还规定,对承担国家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任务较重、经济效益较好、又有消化能力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确保完成财政上交(或不增加弥补亏损指标)任务的前提下,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0.5%的比例增提技术开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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