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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8-30 23:00

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三个法律草案时强调 运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动员全国人民打击社会丑恶现象

第4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三个法律草案时强调
运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动员全国人民打击社会丑恶现象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昨天下午和今天连续举行分组审议。委员们分别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草案、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
委员们认为,这三个法律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同意本次常委会予以通过。
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时,委员们普遍认为,草案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以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一些委员建议对未成年人应尽的义务也应作出具体规定,使未成年人在受到保护的同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规范。有的委员还建议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机构。
部分委员提出,由于我国的国情较为复杂、各地悬殊较大,因此要对这部法律草案通过后的执行问题有比较全面的考虑。他们建议,法律通过后,应大力加强宣传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风气。
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打击这些危害社会的丑恶现象。
一些委员说,卖淫、嫖娼的蔓延,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
一些委员主张,要把打击这些社会丑恶现象列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充分认识其危害性、严重性、复杂性及长期性,要像抓计划生育、抓绿化那样,动员全国人民下决心查禁打击,一直到基本根除。
有的委员建议在全社会进行理想和道德品质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要把经常性的查禁工作和进行专项斗争相结合,发动群众与专门机关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一些委员还提出,决定草案中的处罚规定普遍偏轻,应该加重。同时应充实加强查禁打击队伍,在财力物力上予以保证,有效地加快对社会丑恶现象的打击和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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