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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9-30 00:00

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深入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

第4版(要闻)
专栏:

  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深入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行动起来,支持和配合第七次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深入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等犯罪活动的斗争。
高检院的通知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了解掌握大检查中发现的贪污贿赂、偷税抗税和侵占、私分、挪用救灾款物等线索,优先办理大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对有关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案件材料,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
通知指出,在工作中,要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对于偷税抗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历次大检查中屡查屡犯的偷税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已被查明具有偷漏、欠税违法事实,而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应按抗税罪从严惩处;对于贪污、侵占、截留、私分、挪用救灾款物,构成犯罪的要一律从重从严惩处。同时对大检查当中徇私舞弊、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构成犯罪的也要从严惩处。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出来的偷税犯罪案件,可按自首对待,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生产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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