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蓓蓓 |
1991-11-30 00:00 |
制止学校乱收费 国家教委有规定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附记
制止学校乱收费 国家教委有规定 接到江明等读者的来信后,记者走访了国家教委治理“三乱”办公室。从那里了解到,近两年,各地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9年《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中小学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多数地方中小学校乱收费现象基本上得到了纠正,但有些地方还重视不够,整顿不力,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此,国家教委专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并于今年5月3日发文颁布。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规定中均有明确条款。如: 第三条 中小学校对于确因学生家长工作、生活方面的特殊情况,需接收户口不在本地的学生借读时,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办法及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部门制订。 第四条 学生正常转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校除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外,不得向学生额外收取其它费用。 第五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全日制复读班,或接收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搞“计划外”招生,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有条件的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举办非全日制的业余文化补习班,应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成人教育系列管理,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教育、物价部门研究制定。 第九条 社会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是筹措中小学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一条重要渠道。集资办学应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小学校不得自行向群众和社会硬性摊派费用,也不得向学生征收集资费。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把本学期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张榜公布,并可由各地人民政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群众广为宣传,接受广大群众对中小学收费情况的监督,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绝缴纳未经批准的乱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因学生家长拒缴不合理的费用而拒绝学生入学。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学校,除退还学生全部乱收的款项外,还应追究经办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国家教委的同志指出,上述规定具有法规效力,社会各界可据此对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本报记者 赵蓓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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