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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新青 1991-04-29 23:00

摘编他人的文章应遵守哪些规定?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摘编他人的文章应遵守哪些规定?
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业余通讯员、报刊收藏爱好者,经常看到一些报刊上有文摘类文章。有的署名×××摘,有的署名×××摘自××报刊,有的直接写摘自××报刊。这些文摘类文章大部分没有原作者的名字。我也想摘编文章投稿,但不知道法律对文摘稿的摘编有何规定,是否侵害原作者的著作权?河南泌阳县 程新青程新青同志:
法律对摘编他人已发表的文章或作品是有明确规定的。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一是对原作品的有偿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律中的专有名词,指的是在利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的情况。这种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涉及文摘稿的内容有下列9种: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9、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文摘稿属于上述合理使用范围的,不属于侵害著作权行为。
有偿使用,是指作品发表以后,经著作权人同意,对作品予以使用,同时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大多数的文摘稿属于这种有偿使用。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按照这一规定,刊登文摘稿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原作品已经刊登;2、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推定其许可转载、摘编;3、向著作权人按规定支付报酬。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即为正当的有偿使用,不属侵害著作权行为。
摘编他人已发表的文章或作品不按上述要件进行,就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构成侵权行为。例如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使用,著作权人声明不得摘编而予以摘编,进行摘编而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等等。对这些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人,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令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以前较长一段时间,由于国家对文摘稿的刊登、摘编没有统一规定,情况比较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施行之后,文摘稿应当严格依照上述规定进行。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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