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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0-28 00:00

最高人民检察署来函答复 河北省供销社绥远工作组的违法案件已作处理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最高人民检察署来函答复
河北省供销社绥远工作组的违法案件已作处理
编辑同志:去年七月十一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栏刊登了王振九关于“河北省供销社绥远工作组勾结私商违法犯纪使人民财产受严重损失”的检举信以后,本署即指示河北省人民检察署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彻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署、中共河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到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进行审核材料、实地调查后,已将案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调查清楚,并已作了处理。
事实证明,王振九的检举是对的。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在一九四九年秋季,为了完成推销灾区物品、换回粮食的任务,组成了绥远工作组,以周英为组长,专责担任这一救灾任务。但周英丧失革命立场,不顾政府法令,缺乏对国家人民财产的责任感,与同乡私商邢宗周勾结,收受贿赂,包庇私商走私漏税,站在私商立场来经营人民委托的工作,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八亿二千一百余万元的重大损失,并给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在察哈尔、绥远两地留下了极坏的政治影响。
“三反”运动后,河北省人民法院已根据联合检查组的调查材料,判周英十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该案有关人员也各按其犯罪程度,分别处刑。各犯所受贿赂及贪污物资,追归国有。另对奸商邢宗周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追还所欠一亿七千余万元款额。
最高人民检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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