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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秋萍 1991-01-31 00:00

充满活力的“三驾马车”:合作建房

第2版(经济)
专栏:房改信息

  充满活力的“三驾马车”:合作建房
石秋萍
作为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种房改形式——合作建房,正在全国各地悄然兴起。它主要包括临时性集资建房和住宅合作社两种形式。
1989年天津市在市区周围集资合作兴建了4个住宅小区。毛巾五厂退休工人刘学义一家凑足5000元,加上所在单位补贴的2000元,交到建房组织机构。后来,老两口搬进了20平方米使用面积带一个6平方米小院的低价新房。原住房则让给了两个儿子结婚。在天津,像刘学义这样通过参加临时集资合作建房解决困难的住户,有近2万户。
住宅合作社也显出勃勃生机。自1986年上海玩具出口公司创办我国第一家住宅合作社——新欣合作社以来,迄今全国30多个城市已组建和筹办了近100家住宅合作社,共集资3.7亿元,新建合作住宅122万平方米,约有2万户社员已迁入新居。
合作建房以“个人集资、政府支持、单位帮助、合作建房、民主管理、自我服务”为原则,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宗旨。住房困难户自愿申请加入,建房资金以成员自筹为主,主要担负单方工程造价。由政府职能部门或工会牵头的合作建房组织负责集资、申报计划、征地以及委托规划、建造单位等。房屋建成后,按合理的价格系数民主分配;产权按个人和单位的出资比例独享或分享。住宅合作社比其它合作建房组织管理手段更趋于完善,组织形式更加完备。它在入社成员资格、资金筹集、产权变更及善后管理方面,已形成正式章程。
天津50万平方米低价商品住宅,由市政府投资2500万元,负担市政“大配套”费;企业总投资7500万元,负担建房的征地、公建设施等“小配套”费,每平方米折合150元;个人集资1亿元,负担单方工程造价,每平方米折合200元。天津的做法体现了合作建房的主要特征——国家、企业、个人三股劲往一处使。从而使政府能用较少的投资发挥较大的建房效益;企业的负担比原来福利制分房所需建房资金也要少得多;职工群众在低收入的情况下也可“紧紧手办得到,跷跷脚够得着”。
从住房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合作建房成员在建房环节中便出资承担起单方工程造价,比从提高房租入手的房改,可以加快房改进程;相对于以市场价格出售商品房的改革来说,是在短时间内可望又可即的事情。
合作建房是在不过多增加国家负担的情况下解决住房困难,并不是完全的商品房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有关专家认为,如果完全按照商品房征收税费,合作建房各方难以承担。为了推进合作建房,国家能否考虑减免有关税收,地方可否考虑减免有关配套费及其它附加费,对此予以支持。
资金不足是影响合作建房的突出问题。有关专家建议,金融机构开辟住宅专业银行或房产信贷部,专门开展住宅建设投资金融拆借业务。我国现行的住宅建设贷款主要是投向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尚未向个人开展建房贷款业务。如果能建立向个人建房贷款的专项基金,将有助于合作建房以至于整个房改的发展。此外,建房计划、土地征用等,也需由有关部门统筹制定解决办法。
合作建房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虽然不长,但通过几年实践,发展方向已基本明确。只要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人三力合一,加上相应的法规问世,合作建房这辆充满活力的“三驾马车”就会跑得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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