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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1-28 00:00

在联合国大会政治委员会十一月二十四日会议上 维辛斯基关于朝鲜问题的演说

第1版()
专栏:

在联合国大会政治委员会十一月二十四日会议上
维辛斯基关于朝鲜问题的演说
第一委员会即将结束关于朝鲜问题的辩论。这个问题不但受到出席本委员会与大会的代表的极大注意,而且受到全世界公众的极大注意。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朝鲜问题就是强加在朝鲜人民身上的非正义的血腥战争的问题。这场战争已进行了二年半,每天、每小时都有新的牺牲者,它所造成的痛苦与灾难是无法形容的。这个问题是所有爱好和平的人民注意力集中的焦点,他们都要求尽快地真正切实地解决朝鲜问题,也就是朝鲜的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一个与整个联合国的切身利益密切不可分的问题。许多联合国会员国参加了美国对朝鲜的干涉,对于盗用联合国的旗帜与名义在朝鲜进行的一切行动,在朝鲜的一切战争恐怖和为害朝鲜与中国人民的一切罪行,它们都负有,而且也不能不负有道义上与政治上的责任。朝鲜问题不仅关系到朝鲜人。这个问题也与中国人民的利益、欧洲与亚洲人民的利益、全世界人民的利益,有深切的关连。
某些代表假装不懂得这一点。秘鲁代表甚至提出这样的问题,譬如说,中国人民志愿军与“北朝鲜”之间存在着什么“友爱的联系”?我愿意这样来回答:这种联系就是朝中人民抵抗外国征服者,争取民族独立和自由的长久的、共同的斗争。两年以前,在一九五零年十一月,十一个中国民主党派在它们抗议美国干涉朝鲜的著名联合宣言里说:“中国人民支援朝鲜人民的抗美战争不止是道义上的责任,而且和我国全体人民的切身利害密切地关联着,是为自卫的必要性所决定的。”
中国人民的命运难道不是与朝鲜人民的命运联结在一起的吗?朝鲜人民曾经积极地参加一九二五——一九二七的中国人民的北伐战争、一九二七——一九三七的革命战争、一九三七——一九三八——一九三九——一九四零——一九四一——一九四二——一九四三——一九四四——一九四五的抗日战争。友谊的联系把中国人民和朝鲜人民团结在一起。争取民族独立和自由的共同斗争巩固了这种友谊。
英雄的朝鲜人民抵抗侵略朝鲜的外国干涉者的斗争,引起了所有正在斩断依赖外国的锁链的亚洲、非洲、中东和近东人民的同情,引起了所有主张和平和国际合作的男男女女的同情。
因此,第一委员会中的朝鲜问题的讨论远远超出了提交第一委员会考虑的议程单上所规定的第一项议程的范围。第一委员会面临着迫切需要解决的极其重要的问题,尽管有人千方百计地从中阻挠,千方百计地想把这些具有很大国际意义的问题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
我们极其详尽地讨论了一些这种问题,某些代表团以提案的形式提出了它们的建议。这些提案也引起了委员会的注意,因为它们反映出提案人为他们所拥护的原则苦心拟订的某些方案,其中的中心问题是交换战俘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这两种态度的重要性如何与它们的根据如何,是绝不能用支持这个或那个观点的代表的人数来衡量的。
美国及其支持者企图使
委员会批准其扣留战俘和
残害战俘的非人道行为。
应当指出,美国及一些在战俘问题上支持美国的其他国家,企图使委员会批准所谓联合国军司令部在战俘待遇方面悍然破坏基本人道原则的行动。它们所提出的提案建议批准这个司令部在战俘问题上所遵守的所谓原则,也就是强迫扣留战俘的原则。这样一种提案也是企图使委员会批准朝鲜美军司令部有计划地对朝中战俘使用的野蛮的压迫手段、残暴手段,包括枪杀在内。美军司令部使用这些手段的目的是要迫使战俘放弃被遣返的权利,使缔结停战协定的谈判陷入僵局,从而破坏缔结这种协定的可能性。
美国统治集团非常明白,人家不能接受这个所谓的原则,因为它悍然违反了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和更早一些的国际公约,也是不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他们非常明白,朝鲜问题不能根据这个所谓的原则来解决,因为朝中司令部不能同意这种原则,正像每一个真正力求根据整个国际惯例所遵守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解决交换战俘问题的人,都不能同意它一样。
在辩论中,某些代表企图替他们的所谓原则辩护,企图证明它并不违反包括关于交换战俘问题准则在内的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或较早的公约—一九零七年的海牙公约和一九二九年的日内瓦公约。但是,这种企图彻底失败了。它们不能不失败,因为它们抗拒不了无数事实与论据,无数历史性文件和许多国际法学界权威人士的理论,这一切都揭露了:美国提案以及与它同出一辙的墨西哥提案和秘鲁提案的提案人和联名提案人所采取的立场都是站不住脚的。
这些提案的支持者企图乞灵于关于战俘的不同的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及某些国际法学界人士的理论。但是,这些企图也失败了。因为他们在引用上述材料时,不但对这些文件中他们所引用的地方的真正意义加以粗暴的歪曲与窜改,而且甚至对这些文件的原文也加以曲解。他们想以此来驳倒我们与其他证据一并提出的确凿证据,但是这种企图失败了。
上述各项提案的支持者所采取的主要办法是,他们避免谈到讨论中所涉及的一切重要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牵连到国际法的某些规定、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学界著名人物所作的普遍承认的解释与评论。
这些提案的提出人企图以所谓不得强迫遣返的问题来代替切实地、无条件地履行国际法与国际协定中关于无条件与无例外地遣返全部战俘的规定的问题,从而掩饰他们自己强迫扣留战俘的勾当。他们试图违反着一切逻辑、违反着一切常识把这些横暴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吹嘘成国际法的某种“原则”。他们企图这样来掩盖下述凶暴行径,那就是,强迫甄别朝中战俘,用压力、暴行与有计划地枪杀不屈服的人的野蛮手段来迫使他们放弃每个战俘回家的自然与合法的斗争。
那些发言卫护“二十一国”提案的代表装作不知道美方拘留朝中战俘的俘虏营里的一切恐怖罪行,而在这种恐怖罪行面前,没有一个有良心的人有任何理由、有任何权利来说什么战俘能够“自由地”决定他们的命运。
在美方拘留朝中战俘的俘虏营中,所谓“甄别”或“询问”这种做法一直进行了许多个月,这种作法之残酷,在人类历史上是空前的,它实际上是一种威胁和恫吓战俘的办法,目的在于强迫他们拒绝遣返;与“甄别”或“询问”同时,他们并对那些唯一愿望就是对责任和祖国保持忠诚的手无寸铁的人们进行刺字、鞭打和枪杀。在这一切情况继续发生了许多个月以后,就是引证海牙或是日内瓦公约的一些条款章节,也不可能说什么以“人道”对待战俘了。而某些代表却如此愿意引证这些公约,显然是希望这样来掩饰公然残暴地违反这些公约的原则和明晰的条文、违反这些公约的精神和意义的行为。
为朝鲜美军战俘营内的野蛮统治辩解的人们,硬说他们的行为没有逾越日内瓦公约,这种话是令人惊异的。这些代表在发言中说什么人类的“自由”意志,说什么在这个问题上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按照“法律秩序”行事的国家的意志,而且大谈其什么承认“更为文明的人格”原则的“西方思想的伟大传统”,这些话也是令人惊异的。
这种言论甚至使人毛发悚然,因为在他们滔滔不绝地夸夸其谈的时候,正是机关枪不停地格格格响,俘虏在屠杀他们的管理人的殴打下呻吟待毙的时候。
当美国俘虏营中以酷刑和枪击进行强迫询问的时候,我们就没有听见这些宣传战俘人格的尊严的人们说话。只是在刽子手们在拘留朝中战俘的俘虏营里干了他们的丑恶勾当以后才听到他们的话。进行这种丑恶勾当的目的显然是要使战俘受到罪恶的压力和强迫入伍,这样来使他们憎恨祖国;另外一个目的是要掩饰美军司令部为了达到他们的罪恶目的而实行的丑恶措施。
当这项罪恶工作完成以后,在整个板门店谈判过程中一直想要破坏这个谈判的美军司令部认为时机已经到来,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名堂--所谓战俘拒绝回家,这样来制造一种僵局,以便更易于消灭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全部希望。
某些代表团的论点已经驳倒了被俘人员有“自由”、特别是在朝鲜的美方手中的被俘人员有“自由”的骗人论调。为了反驳这些代表团的论点,我所提到的某些代表就不惜直接歪曲文件与事实。
例如,秘鲁代表在改正我所引证的一九○七年海牙公约中关于宣誓释放与遣返战俘的命令的规定时,硬说这个公约中并不包括我所提到的任何限制。
他这句话只证明了:或者是他从来没有认真读过海牙公约,或者是按照他自己的心意把这个公约中关于这个问题的第十条的原文任意加以改变,使之适应他自己的观点。这一条文中说,只有在所属国家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第十条中这样明文规定--战俘才可以宣誓释放。但是他假装没有看到条文中的这个地方。这些字--在所属国家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明白说明,如果没有有关国家政府的允许,就不能把俘虏宣誓释放。我上次就已说过,这也正是一八六三年美国训令中所规定的东西,而根据美国法律,这个训令的原则迄今仍然有效。
其他代表在发言中为什么要对海牙公约作这样的曲解,为什么要对海牙公约与日内瓦公约作其他同样的曲解呢?这都是为了要支持美国统治集团的态度,美国统治集团正在利用交换战俘问题来破坏板门店谈判,破坏在朝鲜实现停战与终止朝鲜战争的可能性。他们曲解朝中司令部在所谓强迫遣返问题上的态度,实际上是企图掩饰强迫扣留战俘的勾当。这就是问题的由来。如果不在朝鲜把战俘强迫扣留在美国战俘营中,如果不对战俘刺字,如果不对这些不幸的人施以酷刑,如果不用机关枪与步枪杀死那些抗议各种各样“询问”与“甄别”的人,那么就没有所谓战俘可以自由作出决定与所谓不得强迫遣返的问题。那么,就不会有目前这种暴力行动和破坏一切公约和国际法与人类道德的一切权利与原则的横暴行为、罪恶行为所造成的情势。这种情势在人类历史上也是从来没有的。
为了至少装出一副客观的面孔,他们就说在两种情况下都不得使用武力(指美国所谓的“既不得强迫遣返”,“也不得强迫扣留”-编者),并且提出了“自由意志”与“自由”这种臭名远扬的骗人理论,并且硬说朝中战俘在美国俘虏营极其残暴的待遇下可以有这种“自由意志”和“自由”。
这种骗人的“理论”及根据这种理论提出的提案--美国提案、墨西哥提案和秘鲁提案,其目的都是要否认一个不可驳倒的事实,即:一个被俘的士兵仍然是一个士兵,一个被俘的军官仍然是一个军官,他们在被俘后,仍然受他们效忠祖国誓言的约束,仍然受他们身为军人对国家、对祖国应尽的职责的约束。
某些代表企图向我们的立场挑战,硬说我们所根据的原则不符合西方国家中普遍承认的思想与道德体系。然而我们已经证明,并且至今还没有人能够驳倒这样一点:我们的对方在交换战俘问题上所采取的态度是显而易见地、彰明昭著地违反了国际法体系中普遍承认的原则,而这些原则体现在西欧国家所缔结的国际协定与公约和国际法学中。
在话已说尽,而且我们的对方毕竟不能驳倒我们的话以后,就不需要一再谈论这个问题。让我们仅仅指出这样的一点,即:关于所谓被俘军人不受对他们祖国的任何职责约束一节,我们的对方的态度是违反--举例说--美国的习惯的。美国给它的军人加上一个用两个字母表示的特别标志,这两个字母是“GI”,意即“政府所有的人”,换句话说,就是士兵首先是属于国家的,因此,只要他在军队里,他的命运首先就不决定于他自己,而是决定于他所隶属的国家。
你们这些把一个士兵叫做“政府所有的人”的文明人,在我们想使一个士兵服从国家意志--因为他是一个军人,他要受对国家的誓言的约束--的时候,你们就说我们的观点不符合这些“文明人”的道德观念。
我们已谈到苏联代表团对墨西哥提案也采取反对态度。墨西哥代表曾为这个提案辩解,他非常错误地说:联合国业已采取步骤来巩固以正义为基础的和平事业。他显然把安全理事会与大会谴责北朝鲜政府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进行侵略的非法决定认为是可以巩固世界和平的步骤,认为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步骤。自从美国干涉朝鲜之时起,从联合国第五届大会以来,我们已经第三次提出无数的事实与文件,证明血腥的、非正义的朝鲜战争实际上是美国统治集团煽动的。美国统治集团组织与装备了李承晚军队,驱使它们侵略北朝鲜,随后美国军队跟着前往增援。在这种情况下,墨西哥代表团为什么连一次也不否认我们提出的那些事实与文件呢?美国武装部队占领了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美国武装部队有计划地轰炸中国领土,美国一贯执行武装侵略中国人民的计划,目前正在公开组织日本武装部队以准备进攻中国,这些都是明显的事实,然而,当联合国中结集在美国周围的北大西洋集团国家侵略核心要通过宣布中国人民政府为“侵略者”这一可耻的决定时,为什么墨西哥代表不作一些表示来阻止这个决定呢?
日本报纸已经公开承认有日本人参加朝鲜战争,在美国一方作战。日本外务省已经证实了这个事实。“每日新闻”十一月十七日报道:“外务省国际合作局局长伊关佑二郎最近曾要求美国驻军当局下令,禁止美国军事人员不经过正式手续就把日本人带到朝鲜前线去。
“上述要求的提出是有确实的材料为根据的,这些材料说明,在占领期间,美国军事人员曾经秘密地把日本人带到朝鲜去,然后他们不是在战斗中阵亡,就是被北朝鲜人俘掳了。”
这家报纸又报道了许多件日本人在朝鲜前线被俘或被击毙的事情。这家报纸说:“在所有这些例子里,日本和美国两国武装部队有关当局都没有正式接过头。日本政府本身对这些事情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美国武装部队当局对这些事情都并不负有任何责任。但是在将来,如所指出,日本政府将认为这是破坏出入境法的情况。”
墨西哥代表团所提出的提案也引证了日内瓦公约。但是只要仔细研究一下,就可以发现墨西哥的提案并没有体现这个公约的精神、主要概念和原则。墨西哥代表团得出了一个完全错误的结论,认为日内瓦公约据说不是一个绝对的公约。换句话说,墨西哥代表团认为日内瓦公约没有规定无条件地遣返所有战俘,而留下了一些便于进行种种阴谋的漏洞--如我们所看到的,美军司令部正在遣返朝中战俘问题上尽力使用种种阴谋。因此如果说墨西哥提案符合,或是如墨西哥代表所说的,绝对符合日内瓦公约的精神,那是不正确的。实在说,墨西哥提案和美国提案的根据就是:拘留国有权藉口某些战俘不愿遣返而把他们扣留起来。虽然没有疑问,这些不愿遣返的表示,假如真有这样的表示的话,也是恶劣的强迫甄别战俘的结果,而这是没有人敢于否认的。
墨西哥代表团团长无法解释他自己的矛盾,只好建议要求国际法院逐一来加以解释。他建议要求国际法院参照第一委员会中的讨论来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含义。
墨西哥代表关于国际法院的那段话不值得慎重对待。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的第一百一十八条与一些其他条款,特别是与当时会议关于当前问题的讨论记录联系起来看,意义非常明确,即使没有国际法院的帮助,也是不难了解的。此外,这些都是政治性质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性质的问题,所以它不属于国际法院权力范围之内。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只能就法律方面的问题向大会与安全理事会提供谘询意见。
印度提案的目的是要延续朝鲜战争而不是结束战争,因而是不能接受的。
现在,我准备来谈一下印度代表的提案。
印度代表梅农先生不多几天前在第一委员会上发表长篇演说,替这个提案辩护。我愿意首先来评论一下梅农先生的发言。他敦促委员会中所有头脑清醒的人正视那些必须克服的困难与障碍。他这就是说,印度代表团提出的提案的目的是要克服这些困难,他又说,因不同意见而分歧的双方都满怀着获致停战的诚意。
苏联代表团不能同意这样来谈问题,因为这不符合实际情况。从以上所说,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二十一国代表团提案的提案国和联名提案国,并没有表现他们有任何缔结停战协定的诚意,因为他们的提案并不能证明他们力求缔结停战协定,而恰好相反,只能证明他们力图继续朝鲜战争。
要不看见这一点是不可能的,除非我们对于印度代表要求大家正视的事实闭起眼睛来不看。他提到美国代表的一段话。据美国代表说,干涉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剩下来的唯一工作就是统一这个国家。但是这样一种说法的虚伪性质是不言自明的。美国统治集团和美国出席联合国代表团的一切行径,他们在战俘问题和整个朝鲜问题上的全部态度都使人毫不怀疑:他们对于结束战争不感兴趣,他们蓄意继续这个野蛮的战争,这个战争是美国发动另一次世界大战的远大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们过去就提到了这些情况,举出了许多事实来证实这一点的正确性。第一委员会后来的辩论已经进一步地证实了这种见解。
譬如说,我们可以指出李承晚分子最近在第一委员会的演说。他在这篇演说中公然无耻地说,必须用武力来获得朝鲜的所谓统一。如果事先没有得到他的美国主子的批准,他自然不会发表这样的演说。
美国统治集团的代表们说,他们一定要以军事方法解决朝鲜问题,这也就是说,要以武力在战场上解决这个问题。他们这种言论十分清楚地说明,所谓他们愿意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说法是与他们的实际愿望完全不相符的。无可置辩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我们必须指出:印度代表避免在实质上谈论这些事实,而只是说这种事实可以在一个适当的地点和一个终久会到来的时机讨论。梅农先生要求委员会集中力量处理重要问题。他说,他认为不需要在这一讨论阶段来详细研究这些事实。
他说,由适当的机构来解决朝鲜问题的时机终久会到来的。这些事实是否与这个问题有联带关系,应由他们来决定。他们会透彻地研究这些事实,那里才是讨论这些事实的适当地点。
难道联合国大会不是讨论这些事实的适当地点吗?难道现在还不是讨论所有这些事实,估计这些事实,并根据这些事实作出无愧于联合国的决议的时候吗?我们应该立即做这件事,而不应该无限期地--也许就是永远地--拖延下去,拖到永远不会来临的日子。
印度代表的发言,大部分都是谈论为了获致朝鲜问题的解决所应当遵循的原则。他说:这种原则常常是与法律的范围相符合的,但是有时也不相符合。可是这并不就是说不必要坚决遵守这些原则。他解释说,现在的工作就是要在不损害原则的情况下把各种观点加以调和。
如果梅农先生要事先辩解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解决朝鲜问题的根本原则并不一定与法律符合--如他所说的--也就是说并不一定与国际法符合,那么问题就要发生了:如果说不是国际法的原则,那又是什么样的原则呢?这样,就发明出了某一种原则,这种原则不符合国际法,也不符合国际法的原则。但是,国际法的原则又起什么作用呢?如果我们遵守国际法的话,这种原则就是我们必须遵守的。
很明显,这样的一种情况是不能接受的,因为每一个致力于公正解决某一国际问题的人都有义务遵守相应的原则,也就是说要遵守国际法的原则,而不是其他的原则。国际法的存在正是为了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规定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这种原则的意义就在于它保证公平解决各种悬而未决的问题。梅农先生却从恰恰与此相反的角度出发。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符合于头脑清醒的人的绝对的自然逻辑的,而梅农先生正是要求这些人来正视事实。
我们也不能同意这样一种看法:假如在若干观点中有一个观点本来就不符合国际法的原则,这些观点却可以在不破坏原则的情况下得到调和。采取这种态度就意味着甘愿冒险放弃原则的立场,而采取非原则的立场,采取一个不符合国际法中主要的公认原则的妥协立场。这无疑是印度代表团的代表的态度中的弱点。
但是,即使我们同意印度代表的观点,而着手寻找一个能够把不同的观点容纳在一个协议的一般范围之内的方案,即使从这方面来看,印度的提案也不能提供任何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显然,印度代表团从它的错误前提出发,把它的提案的注意力集中在该提案第三节内提出的问题上面,这节反映出一种我们早已熟悉的态度,就是使用武力阻止战俘回家并强迫他们这样做的美英态度。按照印度提案的规定,把执行这种任务的责任交托给遣返委员会,而且就在这个问题上引证了日内瓦公约。
由此可见,印度代表团的提案企图利用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来辩解拒绝遣返全部战俘的可能性,但是,这一企图--这一点在印度代表团方面应该也是清楚地看到的--直接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的要求,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要求,这一条并没有说停战后立即释放和遣返战俘的规定有任何例外。
照这情况来看,这个原则现在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与印度提案中所发明的原则一同应用。
我要提醒委员会注意,这一条的规定是具有绝对性的,即令遣返战俘问题不能达成任何协议,这个义务对拘留俘虏的国家仍然是全部有效的。这一条直接了当地指明:即令缔结一个关于赔偿遣返战俘时花的费用的协定,也决不能作为略事延缓遣返战俘的理由。
印度提案也违反公约的第一百一十九条;除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外,第一百一十九条也指出:战俘只有在犯罪受审判或正在服刑期间才得以真正暂缓他们的遣返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遣返战俘问题规定得如此明确,以致冲突的双方都有责任达成成立一个委员会来寻找分散在全国各处的俘虏,把他们在可能的最短期限内遣返。因此,即令有些战俘散处在全国各地,或者是在拘留国家的监视下逃跑的,都必须找回来,把他们交给对方。
印度提案并没有考虑到这一切。
很明显的,在这种情形之下,印度提案不能被认为是合宜的,因为这个提案把全部问题缩小为朝鲜交战双方仅仅交换那些“自愿”表示希望回到他们原来国家去的战俘的问题。
被美军俘掳的人受到非人的虐待,身上被刺字,并横遭枪杀,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自愿”意味着什么,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印度提案中规定成立遣返委员会,这正好被美国利用,美国正想以“自愿”遣返为藉口扣留一部分战俘。成立这样的一个委员会决不能保证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那种遣返全部战俘;它将有一个恰恰相反的目的。从印度提案中有步骤地一再提到所谓自愿遣返一点便可很清楚地看出这个目的,所谓自愿遣返的目的只是想掩饰强迫扣留一部分应予遣返的战俘。
印度代表说,在一场决斗中,双方必然会有助手,因此,他们都是冲突的一方。
我们不该在这里来谈决斗,因为像交换战俘或缔结停战协定这样一个问题,决不能比拟于决斗来取得解决,也决不能仅由参加冲突的各国来解决。苏联代表团的提案指出:遣俘问题必须由一个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委员会来解决,而参加这个委员会的不仅是直接有关的国家,而且要有其他国家参加,包括那些没有参加朝鲜战争的国家。苏联对这个问题曾提出一个具体建议,这便是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日第七百二十九号文件(修正本),其中建议委员会应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缅甸、瑞士、捷克斯洛伐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南朝鲜的代表。
这种机构是公正的。这样,就不再有决斗的参加者和他们的助手了。这种机构,将是一个权威的、真正的国际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因为是由具有各种意见的代表组成的,因而可以达成真正的谅解,而不只是玩斯辟里金游戏:用钩子小心翼翼地钩起一个小东西,以防碰到另外一个小东西。这里不能玩斯辟里金游戏!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此外,由苏联代表团的建议里可以看出,这个委员会的职权不能限制在遣返问题上。委员会必须制订一些措施,本着由朝鲜人自己在上述委员会的监督之下统一朝鲜的精神来解决整个朝鲜问题,其中包括尽力协助双方遣返全体战俘的措施。
因此,印度代表团所提出的像我说过的那样限制遣返的权限并且忽视一切其他问题的提案,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在我们看来,同样不能令人满意的是印度代表团的提案建议把四人委员会里的决定性发言权交给一个仲裁人,由他充当委员会的主席。不仅如此,如果任命仲裁人的问题在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以后三个星期内不能达成协议,问题就要提交联合国大会解决。
在这方面必须声明,我们不能接受印度这样一个建议,就是说:除了那些所谓表示自愿返回祖国的战俘以外,所有战俘一律交给遣返委员会处理,而委员会的仲裁人的角色,如印度代表团所建议的,将指定由联合国自任,虽然联合国是交战一方,这是印度代表梅农先生也承认了的。
我们于是看到一种完全令人无法相信的局面:交战一方,那就是“联合国”--这是一些人一天天地,一次次地说个不停的--,现在这个“联合国”,不如更正确地说,这个顶着它的名义行事的组织的一部分,将在它自己的案子中被请出来担任法官。
大家可以想见这算是一种什么局面。还有人说这是所谓按照日内瓦公约的精神和原则而在遣返战俘问题上作出的公正决定呢!这是公正的吗?
分析一下印度提案,就可以看到,提案是从这样一种美国看法产生的:那就是,美军司令部--那个为了达到迫使战俘放弃遣返权利的目的而对战俘使用强暴压力手段的美军司令部--有权扣留战俘。
梅农先生说,不得对战俘使用武力……这是不需要再重复说明的,因为这是这个公约的基础。梅农先生说,这是应用国际法中关于战俘的部分时所依据的基础,这一部分就是:除了公约所规定的惩戒措施以外,不得对战俘使用武力。
但是,我们必须再次促使大家注意,在美方拘留朝中战俘的俘虏营里,许多个月以来,每天都在有计划地,而且是以最残酷的方式使用武力,这难道不是事实吗?美军司令部为了要迫使战俘放弃遣返,已经对成千成万的战俘进行了残酷的甄别,这难道不是事实吗?在巨济岛、济州岛、和其它美方拘留朝中战俘的俘虏营里,成千成万的朝中战俘曾经,而且仍在英雄地、坚决地抵抗美军司令部迫使他们放弃遣返的企图,这难道不是事实吗?他们为抵抗付出了代价,千百人在全世界面前被打死、打伤了,这难道不是事实吗?美军司令部已经打死了一千名以上的朝中战俘,而且企图继续这个罪恶的、野蛮的行为,这难道不是事实吗?美国人甚至还同样地扼杀了日内瓦公约,好像这样一个公约并不存在一样,好像美国和它的朋友所承担的这些公约中规定的义务不存在一样,但是,美国和它的伙伴的代表在此间发表演说和声明时,用这样动人的调子对这些公约大加引证,而在二十一国代表签署的提案中却不敢提起这个公约了,这难道不是事实吗?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自愿遣返的要求,像二十一国代表团、墨西哥、秘鲁和印度的提案那样,不多不少恰好说明他们企图这样来掩饰强迫扣留战俘于远离他们祖国的地方的行为。
印度代表团应该考虑到已经发生的情况和事实,以防止利用自愿遣返的谎话来掩饰用武力阻挠遣返战俘。
印度提案又谈到不允许对战俘的人格使用暴力,或是伤害他们的尊严和自尊心。提案说,决不能允许所有这些行为发生,不论它采取什么形式,或是为了什么目的。但是,许多事实证明--我们和其它代表团的代表已经指出--美方战俘营里在有计划地对战俘使用非常残酷的暴力,并粗暴地伤害他们的尊严和自尊心。这就更加说明有必要采取措施,尽速把朝中战俘抢救出这些死亡营,并马上遣返他们--这是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和美、英、法代表及其它国家代表所签署的日内瓦公约里的重大决定所规定的。
梅农先生说,虽然一个士兵在战争中有可能被打死,却一定不可在俘掳以后摧毁他的精神。然而,美军司令部正是千方百计想要摧毁战俘的精神。为此,美军司令部在所谓“甄别”中对战俘提出种种问题,运用一切压力,并对不屈服的人加以野蛮的待遇和使用武力,来迫使他们拒绝遣返。
美国战俘营对朝中战俘的统治,早就以残酷闻名--这一点已由柯尔生与杜德这些美国军事当局代表的言论、甚至由所谓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证实--这种残酷统治正是要摧毁朝中战俘的精神。
在这种情况下,凡是帮助继续把朝中战俘扣留在美国战俘营中而不是真诚地实现日内瓦公约的要求以加速遣返战俘回家的一切办法,都是不许可的。
梅农先生在谈到印度提案中的战俘分类办法时说,按照板门店谈判的一般过程来判断,在这方面看来不会发生任何困难。这个说法非常严重,所以我认为必须引证梅农先生发言中的这段话。他说,由于在这些战俘参加的战争中,他们是来自同一国家的两方的平民,所以可能很难确定某人必须遣返或者他已经是在他的故乡了。
中国与北朝鲜方面也承认这一点,这两方面都没有反对意见。梅农先生说,战俘的分类,如他们是朝鲜人还是中国人,北朝鲜人还是南朝鲜人,又如他们是那一国人,这也都是纯粹的技术问题。
当然,如果认为这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那是绝对错误的。如果认为这样一个尖锐的政治性争论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那就将产生什么后果?此外,此间有人说,谈判过程已经说明,这个问题并没有引起任何困难,并且说最后大家对此意见已告一致,包括北朝鲜与中国方面在内,这也是与事实不符的。
为了使大家对朝中方面对这问题的态度有一个正确的了解,除了我在十月十八日的发言中所说的有关的话外,我愿意再度提醒委员会注意出席板门店谈判朝中代表团首席代表的下列发言:
“我们认为双方全部战俘在停战协定生效后,可一律送至非军事区内双方协议的交换地点交给对方接收,然后经过双方红十字会联合小组的访问,保证这些战俘回家过和平生活,不再参加朝鲜战争。然后根据我方七月十八日所提的按照国籍、地区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凡中国人民志愿军与联合国军的被俘人员,必须全部遣返回家;朝鲜人民军被俘人员其家在北朝鲜者必须全部遣返回家,其家在南朝鲜者可以返回南朝鲜;南朝鲜军被俘人员其家在南朝鲜者必须全部遣返回家,其家在北朝鲜者可以返回北朝鲜。此项访问、分类和遣返的工作,可在中立国视察小组观察之下进行。我们上述的这一提案,既符合于日内瓦公约和停战协定草案的规定,又采用了你方关于将全部战俘送至非军事区实行交换的意见,实为解决朝鲜停战协定唯一未决的战俘遣返问题的最合理的办法,你方应毫不迟延地同意这一提案,以满足世界人民包括美国人民在内的迅速结束朝鲜战争的和平愿望。”
上面就是朝中方面首席代表南日的发言。难道不能根据他的发言在这里说一说我们从可尊敬的印度代表团代表的发言里听到了一些什么吗?如果唯一公正合理的规定遣返全部俘虏或让他们全体回家的建议--一个以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的建议被接受的话,本来不会有困难。但是,印度代表团的提案,一点--甚至一个字--也没有提到这个建议,印度提案中所说的话是不确切的,不符合朝中方面在板门店谈判中遵照的精神、目的和主要概念的。
这就是分类与遣返朝中战俘问题的实际情况。与承认无条件遣返全部战俘的原则有关的这个最重要部分,被人为地和南日的发言中所说的一切割裂开来了,其结果是:整个分类问题丝毫没有它实际上应具有的性质。
我们都看到,印度代表在叙述他的概念时,避免提到朝中司令部关于分类问题的主张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特点以及这种主张中最重要的因素,而这种主张是以无条件地绝对地要求无例外地全部遣返朝中战俘为基础的。
为了证明他的意见,梅农先生引证了印度提案中的一节,这一节说,在分类之后,战俘有权返回他们祖国,有关各方应协助他们尽早返回祖国。
美国代表也说,没有人要扣留战俘,他们愿意回去就可以回去。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举出过许多例子,说明美军司令部究竟是怎样愿意“协助”朝中战俘返回他们的国家。
印度代表把朝中战俘可能在所谓非军事区遇到的情况,描写得未免太好了。他说,战俘可以来问他希望知道的事情。而且不管他提出什么有关他的遣返的问题,别人都会答复他。但是,梅农先生忘记了朝中战俘在到达非军事区之前会受尽美国可怕的酷刑,会尝尽美国的强迫甄别的痛苦,他们在到达非军事区时,神志会陷入这种甄别所造成的昏乱状态中,心中会充满甄别时所招致的恐惧感觉,完全不可能真正提出任何问题,希望别人给予答复。
梅农先生说,印度提案符合日内瓦公约的原则,有助于朝鲜问题的真正和平解决。可是从以上事实看来,这种说法的不真实就十分明显了。事实上,印度代表团提案的目的是要继续战争,而不是结束战争。
我所谈到的一切已足以清楚说明印度提案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也是不能接受的。
我们还应该指出,艾登先生对印度提案也表示赞许。他说,印度提案包括了他在十一月二十日的演说中列举的四项原则。据艾登先生说,这四项原则都是带有原则意义的原则。他把这些原则称之为要点。他说,采纳这些要点是研究任何能够保证实现这些原则的方法和程序的基础。艾登先生说,他完全同意印度草案中的要点。他同时表示相信可以很容易地在极可能只需要作文字上的修改的其他各问题上与印度代表团获致谅解。这就是说:我们可以看到,印度和英国在战俘问题上的观点是有密切联系的。美国仍然保持缄默,但是我们极可能在今天听到美国代表的意见,而我们已经可以预料到他会采取什么态度。美国代表的态度会与美国的报纸现在的一切叫嚣完全相反,当然美国报纸也并不是没有受人指点的。艾登先生说印度代表团的提案是一个解决僵局的、及时的、建设性的努力。但是艾登的代表们也可以用同样的话来称赞二十一国提案--也就是美国提案,而且事实上已经这样做过了。印度代表团的提案和美国提案有什么区别呢?它们是有区别的提案吗?它们真有区别吗?
实际上,印度代表团所提出的提案并不是打破僵局的建设性努力,它没有指出打破美英集团所造成的僵局的办法。
从印度代表团的提案看来,印度代表团所走的路线决不是真正能够打破板门店谈判中所造成的僵局,也决不是真正能够按照正义及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公认的准则设法解决交换战俘问题。这个提案和以二十一国代表团提案的形式在这里出现的美国提案以及墨西哥提案和秘鲁提案一样,没有指出一条出路,它解决不了交换战俘问题。
当我们谈到印度代表团所提出的提案时,我们不能不指出:这个提案是没有用的,首先因为它不包含任何足以立刻终止朝鲜流血的东西,因此,它是以延续这个战争为目的的。请检查一下这个提案里面有没有一个字是要求停止朝鲜战争的。你是找不到的。这就说明草拟提案的人没有这种思想,因而就没有提出这种要求来;这也就说明,他们并不打算结束朝鲜战争。印度提案仅仅在序言中十分笼统地说,谋取临时协议的板门店谈判,其任务在于结束在朝鲜的敌对行动。这就是仅有的一点。印度提案中不包括要求停止在朝鲜的敌对行动的建议。
在二十一国代表团的提案中,在墨西哥与秘鲁的提案中,也都没有包含这种建议。这便再一次证明这些提案在这个重要问题上有着相同点。
苏联代表团建议立即完全停止在朝鲜的敌对行动,遣俘问题交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委员会去解决。
在本届大会和以前的大会中,苏联一开始就坚持要求研究停火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措施--这是联合国的主要任务。
在第六届大会中,苏联提出这些建议,但是没有被大会接受。
在本届大会中,苏联代表团坚决地、全心全意地支持要求立刻停止敌对行动的波兰建议。
大家都知道,我们坚持主张首先讨论这个问题的要求,在美国和某些支持美国的代表团的压力下被拒绝了。
除此之外,在委员会开始讨论朝鲜问题的时候,苏联代表团便提出它的和平处理朝鲜局势的建议。苏联并建议成立一个委员会,其任务不仅在遣返战俘方面给予一切协助,并应以统一朝鲜的精神解决一切与和平解决有关的问题。朝鲜的统一应在这个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朝鲜人自己来实现。我们要求邀请一位北朝鲜代表来此参加会议,因为没有北朝鲜代表参加,就不可能讨论这些问题,更不可能解决这些问题。人们绝不可以以一种最高法庭自居。企图强使别人接受他们自己的条件,特别是当他们承认自己是这个问题的有关一方时,更不应该这样做。先生们,这样做是没有好处的。这个委员会照理还应该对双方遣返战俘工作给予各方面的协助。提案中的第一个建议是:大会应建议在朝鲜的交战双方立即停止陆、海、空军事行动。
我们要指出,交战双方在板门店业已取得协议的停战协定草案中的第二条“停火与停战的具体安排”就是专门处理这个问题的。这一条规定:敌对双方司令官命令并保证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空军的一切部队与人员,完全停止在朝鲜的一切敌对行为,此项敌对行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战协定签字后十二小时起生效。
我们正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提出的许多建议,一再遭到拒绝。难道我们没有权利说那些拒绝我们建议的人并不要停火吗?
迄今为止,第一委员会的辩论显示:这特别适用于美、英及其他参加朝鲜战争的国家代表的发言--他们不但规避解决、甚至规避谈论像停止朝鲜敌对行动这样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
正在联合国本届大会的辩论的掩盖下在朝鲜做的事情--对朝鲜领土进行不间断地海盗式的轰炸,结果使城镇被毁灭,使和平居民被屠杀--证明美国统治集团对结束朝鲜战争不感兴趣。
因此,秘鲁代表所说对继续朝鲜战争感兴趣的不是美国而是苏联,这种说法是十分荒谬的;秘鲁代表说,苏联正在尽力延长朝鲜的苦难,如他所说,以便西方国家继续在扩张军备的经济负担下消耗殆尽,精疲力竭,这种诽谤言论也是十分荒谬的。难道这种诽谤言论不是可耻的吗!
这样的凭空捏造甚至无须加以驳斥:这种说法的荒谬和狂妄是不言自明的。只要有起码的良心,就不会说出这样的话来,因为苏联正在作有计划的努力,它要求裁减军备和武装部队,停止扩充军备、停止增加军事预算等等,这种努力证明:正是苏联警告西方国家说,它们的政策是具有危险性的,它们的这种政策耗竭了国家的经济资源,把沉重的赋税负担加在人民身上,这是实行侵略战争计划的结果。
在朝鲜停火是最重要的工作,而解决整个朝鲜问题的主要先决条件就是要成功地做到这一点。
由于上面所说的各种考虑,苏联代表团认为有必要在它的提案中(第七百二十九号文件)增加一项立即完全停止在朝鲜的敌对行动的建议。这个建议如下:“建议朝鲜的交战双方按照双方已经同意的停战协定草案,立即完全停火,就是说双方停止一切陆、海、空军事行动,战俘全部遣返的问题应交给苏联提案所规定的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委员会去解决,在这个委员会中一切问题要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决定。”
大家知道,不论是在二十一国提案中,还是墨西哥提案与秘鲁提案中,都没有立即停止敌对行动的建议。在这里,受到其支持者大事赞扬的印度提案里面也没有这种建议。
苏联始终如一并坚定不移地走着维护和平事业与国际合作的道路。我们对于我们的崇高事业的胜利有着充沛的信心,我们知道,千百万憎恨战争与渴望和平和幸福的人民都关心着这个崇高事业的胜利。
(新华社据塔斯社纽约二十六日电)
(文内插题是本报编者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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