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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2-30 00:00

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和出版总署 发布改进出版物发行工作的决定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和出版总署
发布改进出版物发行工作的决定
【新华社二十九日讯】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出版总署关于改进出版物发行工作的联合决定。
为了改进出版物的发行工作,进一步推行计划发行制度,明确邮电局和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书店在发行工作上的分工合作的关系,适当地减低发行费用,减轻读者的负担,并扩充与加强城市和农村的书报发行网,以便更合理地和更有效地供应广大人民的文化食粮,普遍地提高人民的政治、科学和文化水平,配合国家行将到来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和出版总署特作如下联合决定:
(一)进一步推行出版物的定额计划发行制度,克服目前存在着的出版发行上的浪费和混乱现象,使各种出版物的生产和分配更加合理,并真正发行到迫切需要各该出版物的不同读者手中。各种定期出版物,包括报纸和杂志,凡公开发售者,应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开始,一律实行定期定额计划发行制度。各种报纸、杂志一九五三年度的定价及计划发行数字,均由出版总署和各地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和人民对各该报纸、杂志的需要状况以及目前的出版发行力量的现实条件,在与邮电部协商后分别地予以核定。各报社,各杂志社在取得出版总署的核准书后,即可与邮电局签订较长时期的发行合同。此种发行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邮电局于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开始,进一步实行定期预订制度。凡机关、部队、团体、国营企业、公立学校以公款订阅报纸、杂志者,应至少以季度为一期。凡私人订阅报纸、杂志者,报纸至少以一个月为一期,杂志至少以季度为一期,征收订户的具体时间及办法,由邮电局另行规定。各种不定期出版物(包括课本、一般图书及图片),也于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开始,进一步推行定额计划发行和预订制度。在一九五三年内,新华书店应首先将中、小学校课本的计划发行和预订制度做好。
(二)明确邮电局和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书店在发行工作上分工合作的关系。为此,规定:定期出版物(包含报纸及杂志)的总发行由邮电局负责,报社、杂志社应与邮电局分别订立合同。不定期出版物(包含课本、一般图书及图片)的总发行由各书店(包括国营的、公私合营的和私营的)负责,出版社如欲将所出版的不定期出版物交书店总发行者,可与承办总发行的书店分别订立合同。但县级以上书店(包括国营的、公私合营的)得向邮电局批入定期出版物,经营零销业务,邮电局得向书店批入不定期出版物,经营零销业务,由双方订立互销合同办理之。
(三)减低发行费用,规定统一的发行费率。
一九五三年全年报纸的发行费,为定价的百分之二十,邮费为定价的百分之五,即较一九五二年平均发行费加邮费占定价的百分之二十八点四,减少百分之三点四。杂志的发行费及邮费与报纸同,即较
一九五二年平均发行费加邮费占定价的百分之三十三左右减少百分之八左右。不定期出版物(包含课本、一般图书及图片)的发行费,包括邮运包装费在内,为定价的百分之三十,即较一九五二年平均发行费占定价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减低百分之五左右。关于报社、杂志社、书店、邮电局之间,零售批销折扣、损耗加放率、账款结算办法及其他问题,按邮电部、出版总署联合决定之具体办法办理之。
(四)各级邮电部门、出版行政机关、新华书店应立即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建立全国报纸书刊发行网的决定”,与有关机关、团体协商,普遍建立和加强各级发行委员会的组织,并积极参加各级发行委员会的工作,商讨和解决发行工作的方针政策、分工合作的办法以及组织群众性发行网等问题,使发行工作更有计划、有组织地展开,把报纸、杂志、书籍真正深入地发行到人民群众中去。
中央人民政府 邮电部 出版总署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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