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统一规定节日商品减价办法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52年12月 ->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统一规定节日商品减价办法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52-12-30 00:00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统一规定节日商品减价办法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统一规定节日商品减价办法
【新华社二十九日讯】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为了保证全国人民欢度节日,满足广大人民的节期需要;总结了历次减价的经验和群众的反映;并照顾到各方面的关系,统一规定了各地纪念节日零售商品减价供应办法,要点如下:
(一)元旦节:九五扣优待三天(节前三天);
(二)春节:九五扣优待七天(节前七天);
(三)五一劳动节:九五扣优待三天(节前三天);(四)八一建军节:九五扣优待一天
(八月一日),优待对象只限于军人及持有证明的烈士家属与革命军人家属;(五)国庆节:九五扣优待七天(每年九月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及十月二、三、四日);(六)各少数民族每年最主要的节日(相当于汉族春节者):九五扣优待七天,优待对象只限于过各该节日的少数民族,优待日期与办法可根据各该民族习惯,由当地政府另行规定。以上规定,适用于全国有国营公司地区的国营公司、地方国营公司与合作社的零售门市部;减价商品范围包括各国营公司自营(代销者除外)零售日用消费商品及百货公司所自营的全部零售商品。减价期间,为便利更多数人购买减价商品,最好包括星期日,并可由当地灵活掌握。提前或错后一、二日。该部以前公布的有关纪念节日减价的一切规定即行废止。


查看完整版本: [--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统一规定节日商品减价办法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