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 |
1952-12-31 00:00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 根据全国财政经济情况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本委报经政务院第一百六十四次政务会议核准,在保证税收、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下,将现行税制加以若干修正,决定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甲)试行商品流通税 一、兹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通告施行(附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见本报今日第二版—编者)。 二、在试行取得经验后,某些征收货物税的品目,凡可以改征商品流通税者,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报经本委核准,逐步改征商品流通税。 三、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公布后,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公布有关征收交纳手续的细则。 (乙)关于货物税的修订 一、产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原来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内交纳。将现行货物税税目、税率酌加调整(附修正货物税税目、税率表)(见本报今日第二版—编者)。 二、应税货物,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加工、定货、包销者同。国营公司无批发牌价者,得采用当地市场批发价格核税。 三、修订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货物税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之计算公式”的规定,改按税率乘应税货物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丙)关于工商业税的修订 一、营业税部分: 1、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按合并后的税率计税(附合并计征后营业税分级税率对照表)(见本报今日第二版—编者)。原“营业税分业税率表”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参照国家统计局所订分业标准,加以调整,另行公布施行。 2、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交纳营业税。 3、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在商业贩卖的批发或零售时,仍照纳营业税。 4、不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及不纳货物税的货物,无论工业出售或商业贩卖,均照纳营业税。 5、修订“加工收益按各该本业税率计税,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一点五”的规定,加工收益税率统一调整为百分之五。 6、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 7、修订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关于工商业总分支机构“相互拨货……不视为营业行为,不课征营业税”的规定,改为工业的总分支机构从产制、批发到零售,交纳三道营业税,其制造部分的营业税已并入货物税者,则只交纳批发及零售两道营业税。商业的总分支机构从批发到零售,交纳两道营业税。 8、工厂自售不纳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的产品,应分别按工业税率及商业税率交纳两道营业税。 9、修订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连续生产之工业,数种产品税率不同者,按较低税率计征”的规定,改按产品出售时所属行业税率计税。 10、取消对合作社减征营业税百分之二十的优待规定。 11、修订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十三条:纳税人呈请复议时,应“将核定税额全部交清”的规定,改为按核定税额百分之七十先行交库。 二、所得税部分: 1、取消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纳所得税的规定;一九五二年所得税汇算清交,仍按原规定办理。 2、所得税与所得税附加合并征收。 三、临时商业税部分: 1、临时商业应纳的临时商业税附加及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内交纳,税率不再提高,仍为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 2、修订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中关于农民、渔民、牧民、猎民出售自产货品凭自产自销证明免税的规定,起征点调整为二十万元,除座商外,凡出售商品达起征点者,一律照纳临时商业税。但对农民、渔民、牧民、猎民仍须作如下照顾: (1)农民在农村集镇出售自己的农副产品及牲畜,免纳临时商业税;市郊附近农民向城市出售自己的农副产品及牲畜,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发给长期证明,免纳临时商业税。 (2)渔民出售自产的水产品,由当地税务机关发给长期证明,免纳临时商业税。 (3)牧民、猎民出售自产的牲畜或狩猎物,免纳临时商业税。 四、简化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的纳税手续 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采用简化办法,合并计算,按月交纳。其每月销货额不满九十万元或收益额不满六十万元者,均免纳工商业税。具体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另行公布施行。 (丁)关于其他各税的修订 一、印花税:将税率税额表第一、第二、第三、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各目及第七目之保费收据、第九目之承揽及加工收款收据、第十一目之佣金收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征收;所有未合并部分仍按现行条例办理。 二、取消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三、屠宰税: 1、关于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规定不变;但出售部分必须照章纳税。 2、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屠宰税内交纳,税率定为百分之十三;农民出售者按百分之十计税。 3、取消纳税肉价的计算公式,一律按当地实际售价计税。 四、交易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征收办法,全国统一执行;各地单行办法一律取消。 五、城市房地产税:将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其税率调整如下: 1、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 2、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百分之一点八; 3、房地产税依标准房价合并按年计征者,税率为百分之一点八; 4、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百分之十八。 六、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率不变;取消第五条减税规定,进步戏剧、电影,由国家另订奖励办法。筵席、冷食、旅馆、舞厅部分均并入营业税内,分别按下列税率(包括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计税: 1、中西餐馆、菜馆、旅馆兼营的餐厅,承办筵席的包厨及其他制备筵席供客食用的营业,冷食店、咖啡馆及其他兼售冷食的营业,税率为百分之五。 2、旅馆、饭店及其他供客住宿的营业,税率为百分之六。 3、舞场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七、原在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城市房地产税所征收的地方附加,已经分别合并在正税内征收,各地不得再在正税上以任何理由征收附加。 (戊)公私企业及合作社均应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税务机关编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年度的、季度的产销纳税计划及按月报送有关纳税的报表。具体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另行公布施行。 主任 陈云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