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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12-29 00:00 |
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和任免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12月28日 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和任免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安惠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在突尼斯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领事条约》。 关于我国加入《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蔡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领事条约》。 免职名单 一、免去肖永真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二、免去张志刚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八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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