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中的一些问题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53年02月 -> “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中的一些问题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53-02-28 00:00

“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中的一些问题

第2版()
专栏:答读者问

“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中的一些问题
编者按:二月二十日本报发表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以后,我们先后接到不少读者来信,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综合答复于后。有一部分读者来信询问有关登记手续的一些细节问题,请向就近的人民银行或存款行庄询问,本报不再作个别答复。
问:政务院“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第二项中,把解放前时期划分为三个阶段,其根据是什么?
答:在办法中已经说明;这三个阶段是按照“各个时期金融变化情况”来划分的。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这个时期的金融物价基本上是稳定的,为第一阶段。一九三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八年八月十八日(即改用伪金元券前夕)为止,这一期间使用伪“法币”,为第二阶段。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九日到解放时为止,这一期间伪币总的趋势是走向总崩溃,为第三阶段。这就是三个阶段划分的大致情况。
问:偿还解放前存款时为什么不计利息?
答:在一九三七年以前的存款,由于按照银元计算偿还,标准已很优厚;如再计利息,国家财政负担过重,行庄方面的偿付力量也有困难。至于一九三七年通货贬值后,各年利息赶不上物价上涨速度,如果完全按照历年利息计算偿还,对于存户并不有利;由金融业按照银元偿付本金,对于存户是照顾了的,对于金融业负担已经很重,而且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国家负担的。因此,采取本金与银元标准偿还、利息不再计算的办法办理是合理的。
问:为什么采取以银元牌价做为偿付标准?
答:战前伪币和银元的联系较为密切。在一九三七年以前,银元和伪币等值,而且当时有的存户也拿银元存款;因此,一九三七年以前的存款按现在银元最高牌价一万二千五百元做为偿还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在一九三七年以后,由于伪币逐年贬值,银元不再流通,因此不得不从每年的物价指数上,先求出伪法币贬值的折扣,再乘一万二千五百元的银元牌价作为各年的偿还标准。
问:解放前存款为什么要采取分级递减率偿还?
答:分级递减的给付办法的主要精神是为了做到全面照顾。在递减中,后级仍享有前级清偿的金额。例如一九三七年存款五百元,按其本级的偿还率为百分之七十,但如将同时享受的第一、二、三、四级计算在内,那么,实际的偿还率为百分之八十八。第一级的幅度为什么要到二百元为止呢?这是因为这一级占全部存款户的百分之八十,也就是说照顾了绝大多数的存款户。
问:存款金额在二百元以上者,为什么不全部给现金,而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定额储蓄存单?
答:因为如果一次全部付清现金,就会使大量货币一齐投入市场,因此办法中采用了一次偿还,分期给付的措施,并照章给利息。这对原存款人仍是有利的。
问:解放前未解侨汇与国内未解汇款采取不同标准清理的原因何在?
答:解放前未解侨汇大部分是侨胞在抗日战争期间为爱国而踊跃汇回的款项。当时国民党反动政府借机掠夺侨汇,伪官僚资本银行将侨汇大量积压而不予解付,给侨胞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侨眷生活极大困难。因此,人民政府给予侨胞以照顾,解放前未解侨汇按照定期存款标准给付。而国内解放前未解汇款大都是由于银行机构撤离或收款人迁离原地而发生,情况不同,因此按照活期存款标准清偿。
问:国民党反动政府发行之“节约建国储金”、“节约建国储蓄券”、“特种有奖储蓄券”、“美金节约建国储蓄券”以及“乡镇公益储蓄券”等为何一律不予清偿?
答:正如大家所知道的,国民党反动政府为了欺骗人民,巧立名目,曾经通过伪行、局、会发行了所谓“节约建国储金”等五种储蓄券,实质上系国民党政府的公债、捐税,不能当作存款处理,故不应偿还。


查看完整版本: [-- “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中的一些问题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