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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3-21 00:00 |
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及时纠正某些干部和群众的错误思想并规定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办法
第3版() 专栏:
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及时纠正某些干部和群众的错误思想并规定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办法 编者按: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及时纠正某些干部、群众对此次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错误看法,并规定了开展运动的具体办法,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过去一个阶段以至目前,全国有不少地区在贯彻婚姻法问题上,均曾发生与西南区类似的混乱情况。这就必须向群众特别是向干部把政策交代清楚,扭转他们那些不健康的情绪,把运动贯彻到底。某些因人力不足,暂时不能全面开展运动的地区,也可参考西南区的办法,分批进行,重点展开。贯彻婚姻法运动结合生产进行特别重要,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安排人力和工作,要求做到既使贯彻婚姻法运动收到良好效果,又不因此耽误生产,并起推动生产的作用。 自二月十八日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公布以后,西南各地领导机关和一般干部,对这次运动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具体作法,更加明确起来。干部和群众解除了顾虑,领导运动的干部增加了信心。但某些干部和群众,也曾发生一些不正确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认为“运动可以潦草了事,只要作几个报告,宣传一下完事”。重庆市有个别区的领导干部,甚至提出在运动中“不准座谈、讨论”,即使群众自觉地起来批判封建婚姻制度也在禁止之例。个别机关要把派出参加运动的干部抽回去。另一种,是认为“中央补充指示说不普遍检查,就不能解决问题”。有的人认为“贯彻婚姻法运动雷声大,雨点小”,怀疑能否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少积极分子表现泄气情绪。 上述种种表现,都是由急躁情绪产生的,以及对贯彻婚姻法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对此次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基本精神、目的、方针,尤其是坚持教育的方针不明确。因此,在不同的程度上低估了宣传工作的巨大作用。 为了克服上述混乱思想,正确地开展运动,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已通知各地认真研究中共中央及政务院先后发出的三个指示的精神,并根据中共中央补充指示的精神,规定了开展运动的具体办法。 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认为,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和过去中共中央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发出的两个指示,其精神和方针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要求普遍地进行宣传工作,系统地批驳在婚姻问题上的旧思想和旧习惯,树立新思想、新制度和新风气的阵地,使干部和人民群众在新旧婚姻制度上划清思想界限,为今后继续贯彻婚姻法创造良好条件。但补充指示在具体作法上有了更明确的范围和要求,更能集中力量在关键和主要问题上,更能有计划地展开运动。中共中央补充指示更加具体地阐明了怎样坚持宣传教育方针,进一步划清了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范围,具体规定了宣传的主要方式及内容,同时进一步保证了因婚姻问题而免受杀害、伤害的具体办法。因此补充指示并不是推翻过去的指示。那些企图通过运动解决一切问题,以及把补充指示和以前的指示加以割裂,或消极、等待的情绪,都是错误的。 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认为,在人民群众中主动检查和处理极少数的严重犯罪分子,中共中央在补充指示中严格限制在“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的范围内,是十分必要的。那些认为凡是自杀案件一概不应主动处理,或把所有自杀案件都拿到运动月来检查处理的意见都是不对的。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并作了这样的规定:案件已处理过的,一般的不翻老账;在时间上,原则上以婚姻法颁布以后算起。 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认为,中共中央补充指示中的“对一般人民群众应以进行婚姻法的宣传为限”,是对照着在必要的机关和人员中进行检查而言。这不是说可以马马虎虎,如有些人认为的“只宣传一下了事”,或“只要看看文件,听听报告算了”;而是说需要加紧作好宣传工作。因此,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规定,各地在宣传中,一定要根据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的宣传提纲,向群众详细解释,不能随便乱宣传。但讨论、座谈并不是不需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掌握,如何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宣传;避免把问题牵涉到一般的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中去,避免造成人与人的对立。宣传工作主要是依靠各级党委的报告员和经过选择训练的工作人员作报告,然后组织党的宣传员和各人民团体的积极分子,围绕着报告作宣传解释工作。还可以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包括家庭会、院落会、小组会、座谈会),把宣传工作深入一步。那种认为不必要开什么会,只准我们说,不让群众说的做法,是不对的。在讨论中,如当事人自觉地要求解决其婚姻问题,应以宣传教育为主进行调解;但不宜一般号召及普遍进行“解疙瘩”,只有在群众自觉基础上和如不处理就要发生问题时,可主动调解处理其纠纷。 由于西南区大多数基层干部不懂婚姻法,因此,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认为,必须加紧训练干部的工作。那些认为不需要训练干部或可以少训练等想法是错误的。具体做法应是:县、区、乡各级干部必须在县以上和县级负责干部的指导下集中训练或分别训练。同时必须按照中央的指示,训练一批作审判和婚姻登记工作的人员。贯彻婚姻法运动必须在干部集中训练好之后,再有领导地开展运动。在人力不足的地区,可分批进行,重点展开。在一个乡(或工厂、街道)开展运动,可参考四川资中县成渝乡的经验,要由区以上各级机关派出三至五人的工作组进行领导。没有工作组的乡村,可由区级报告员、宣传员和受过训练的乡村干部、人民团体中的积极分子进行宣传活动。在有工作组及干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按下列步骤进行工作,即:训练干部,向群众深入宣传,总结运动,选举模范(人数不能多,要真正是模范,要觉悟高、生产好、有政治条件的)及动员群众投入生产等顺序。 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认为,贯彻婚姻法运动必须紧密结合生产。具体做法可从检查生产组织或生产成绩着手,找出生产与家庭关系两者之间的联系,在宣传时多举家庭和睦团结搞好生产的实例教育群众;在时间上,必须照顾到不误生产。四川省资中县成渝乡和重庆市渝新纺织厂的经验都已证明,贯彻婚姻法运动不会耽误生产,相反的,会把生产大大提高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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