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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3-29 00:00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大赦令

第4版()
专栏: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大赦令
【新华社二十八日讯】 塔斯社莫斯科二十八日电: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大赦令,全文如下:
由于苏维埃社会和国家制度的巩固,人民物质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公民觉悟的提高及其履行公民责任的诚实态度;国家的法定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与秩序已经巩固,犯罪已经大大减少。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凡曾犯有并不构成对国家的巨大危险的罪行、而又能以其在工作中的诚实态度证明其可以重过诚实的劳动生活并成为社会上有用成员的犯人,已毋需将其继续拘留在拘留处所。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兹特命令:
一、将判处剥夺自由五年以及五年以下的犯人从拘留处所释放,并免除与剥夺自由无关的其他刑罚。
二、凡犯有渎职罪、经济罪及俄罗斯联邦刑法第一九三条第四款甲项、第一九三条第七款、第一九三条第八款、第一九三条第十款、第一九三条第十款甲项、第一九三条第十四款、第一九三条第十五款、第一九三条第十六款、第一九三条第十七款以及其他加盟共和国刑法的相应条款中所列军职罪的犯人,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从拘留处所释放。
三、将下列犯人从拘留处所释放,不论其刑期长短:有十岁以下之儿女的妇女和孕妇;十八岁以下的少年;五十五岁以上的男人和五十岁以上的妇女以及患有不治之重病的犯人。
四、将判处剥夺自由五年以上的犯人的刑期减半。
五、对于在本命令颁布以前的下列各类犯罪行为,停止一切侦讯以及法院尚未审查的此类案件的审查:
甲、法律规定判处剥夺自由五年及五年以下或不包括拘留的其他刑罚的犯罪行为;
乙、本命令第二项中所列的渎职罪、经济罪及军职罪;
丙、本命令第三项中所列的犯人所犯的罪。
关于法律规定判处剥夺自由五年以上的在本命令尚未颁布以前的犯罪行为,如法院认为有必要判处剥夺自由五年或五年以下者,免罚;但如法院认为有必要判处剥夺自由五年以上者,将刑期减半。
六、对于从前已受审并已服刑的公民,或由于本命令的颁布而应提前免除刑罚的公民,撤销其罪名及剥夺选举权的判决。
七、大赦不适用于因反革命罪、盗窃巨额社会主义财产罪、抢劫罪及谋杀罪而被判处剥夺自由五年以上的犯人。
八、认为有必要修改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的刑法,以便以行政处分和纪律措施来代替对渎职罪、经济罪、妨害公共秩序罪及其他危险性较小的罪行所负的刑事责任,并减轻若干刑事罪的刑事责任。
兹指令苏联司法部在一月内拟出相应的建议,提交苏联部长会议审议后交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签署)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克· 伏罗希洛夫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秘书纳·别哥夫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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