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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953-03-31 00:00

西北区贯彻婚姻法重点试办工作的经验

第3版()
专栏:

西北区贯彻婚姻法重点试办工作的经验
西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自去年十二月到今年二月,西北区决定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地区,都先后进行了重点试办工作。根据十四个试办乡的总结报告和陕西、西安市汇报中的部分材料,在婚姻法颁布以后,婚姻制度在各地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但总的说来,包办、买卖、早婚的现象仍很普遍,打骂虐待妇女的风气也很严重;基层干部和群众对贯彻婚姻法有不少疑虑;有过干涉婚姻自由或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干部,害怕受处分,不敢和工作组接近;一般是不敢向群众宣传婚姻法。群众普遍认为工作组是“离婚队”,“是来整婆婆和男人的”,因而竭力阻止媳妇、女儿参加会议或接近工作组。有包办、买卖、早婚或打骂妇女行为的更是恐慌,害怕离婚、解约、分居、退采礼,害怕法办;老实人怕不准买卖婚姻后找不到老婆;只有光棍汉和想离婚的人很高兴,想让工作组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运动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训练干部,交代政策,摸清情况,解除顾虑,安定人心。工作组下乡后,首先向乡村干部和群众说明来意,反复向群众说明运动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家庭民主和睦,团结生产。同时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与训练基层干部及宣传员、积极分子的工作上,根据有关法令、指示的精神,组织大家深入学习讨论,弄清政策,摸清当地情况,然后组织有力的宣传队伍,作为开展运动的骨干。在适当时间,召开一次乡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全乡开展运动的计划。
第二阶段:深入宣传,组织群众学习讨论,全面发动群众。城市一般以街道或户口段、乡村以自然村或居民小组、生产互助组为单位,召集群众便于参加的会议,由工作组干部或经过训练的乡村干部、宣传员作报告,然后组织群众讨论。报告会最好男女老少一齐召集(但不强迫群众参加),以利于全面交代政策。组织讨论时,可按照群众生活、生产习惯和觉悟程度,分别召开一些老汉、婆婆、青年男、女等小型座谈会,针对各种类型的带普遍性的突出问题,有重点地启发大家反复讨论,通过群众的互相帮助,解开“疙瘩”。同时也应结合进行一些个别访问。
宣传展开之后,群众中必然有很多人提出要求或申诉,其中部分涉及法律的案件,应交法院办理。但关于婚姻问题引起的虐待、虐杀或可能发生自杀、被杀的刑事案件,应主动检查,并协同司法部门处理。一般的婚姻问题或家庭纠纷,通过调解教育,适当地加以解决处理。
第三阶段是运动的建设阶段。主要工作是表扬模范夫妻和模范家庭,在群众自愿的条件下订立家庭团结生产公约,总结经验并布置今后工作。订立家庭公约应结合爱国生产计划来订立,严格防止干部包办代替和形式主义的偏向。除有突出问题的家庭,可单独订立公约外,一般可以居民小组或生产互助组为单位订立。表扬模范,应该以民主和睦、生产积极、政治进步为条件;婚姻自主的幸福家庭更是今后群众努力的方向,应特别加以表扬。表扬时要广泛吸收群众意见,但不要用户比户、人比人的方法进行,免得影响群众团结。
最后要很好地帮助乡总结经验:订出今后全乡贯彻婚姻法的计划,在扩大的乡人民代表会议或群众大会上通过,把贯彻婚姻法转为经常工作。
以上三个阶段必须密切结合,不能机械分开。
怎样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呢?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地正确地讲清婚姻法精神,消除干部和群众中对婚姻法的片面了解和错误看法,划清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之上,改善现有的家庭关系,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制止虐杀、伤害妇女的犯法行为,给今后进一步贯彻婚姻法打下良好基础。因此,必须按照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结合当地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进行宣传。机械地搬弄条文是不对的,片面地宣传某一章、某一条的内容或强调某一方面的道理也是错误的、危险的。有些地方对婆婆专讲“尊婆”不讲“爱媳”,对媳妇专讲“爱媳”不讲“尊婆”,这样反会引起家庭成员间的互相猜疑,应该纠正;解释保护非婚生子女时,应该同时教育群众自动纠正某些性乱行为;宣传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时,应该同时教育群众不要轻率结婚,轻率离婚,嫌贫爱富。宣传时要用新旧对比的方法,结合当地群众所熟习的事例,特别是模范夫妻、和睦家庭等有积极意义的事例来说明婚姻法的好处;讲坏的事例时,应尽量避免牵涉到当时当地的具体人物。在表扬模范,订立公约时,要给群众指出今后如何改善家庭关系的具体道路,为今后群众自觉地贯彻婚姻法打下基础。
要善于利用各种机会和力量,采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一切方式进行宣传,但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去进行,防止放任自流。
正确妥善地处理群众中的问题,对提高群众认识的关系很大。应该首先有重点、有准备地妥善解决几件群众要求帮助解决的纠纷,使群众认识提高,并取得他们的信任。调解工作应该通过群众或农村中的调解小组和先进分子进行,调解时必须注意提高当事人的认识,由他们自己提出解决意见,干部居中调处。必须耐心说明,重要的是今后团结,老旧账能够不翻的就不要翻。
处理群众中的问题,必须分别问题的性质,划清处理这些问题的政策界限。一方面,对于极少数严重犯法的刑事案件,如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的案件,应主动调查了解,提出意见,交法院依法审判,予罪犯以应得的法律制裁,以制止此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群众提出申诉或告发时,更应及时送交法院查明办理,不要拖延。对于这种案件,采取不告不理,见危不救,死了不问的态度是不对的。另一方面,对于一般夫妻婆媳不和,以及离婚、解约、财产纠纷、早婚、重婚、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等普通民事问题,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或申诉时,工作组才帮助解决;当事人不提出,我们就不应该主动地多事地去检查和处理,否则会引起群众不满。
有关领导的几个问题:
(一)切实检查各级领导力量和干部条件,各级领导必须有能力较强的专人负责此一工作,每一个乡必须有能够掌握政策的一两个骨干干部。问题较多、力量较弱的地方,一定要加配得力干部。准备不够的地区,宁可推迟一步。
(二)继续检查并澄清干部中某些不健康的情绪和不正确的看法。如认为“不斗争就没意思”,希望“下去首先抓住一些严重犯法事件来轰开局面”等急躁情绪,以及对运动的政策和目的认识模糊,不敢积极负责的束手束脚现象,都应及早加以克服和纠正。
(三)在运动开始或将要开始的地区,干部和群众中一般会引起相当的波动,还会有坏分子从中造谣挑拨,必须运用一切宣传力量,在发生波动的地区,迅速进行正确的宣传解释,消除群众顾虑,把群众情绪安定下来。对于派下去的干部如有因学习不好,不明政策,因而宣传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调回,继续教育后再派往其他地区参加这一工作,不要任其自流。
(四)春耕已经开始,各地必须以春耕为中心,帮助下边干部妥善安排工作,把贯彻婚姻法运动和春季生产工作密切结合起来,绝不许耽误或妨碍群众生产。有灾荒的地区,不搞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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