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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建舟 1992-07-29 00:00

山东按统一规范奖励贤才对引进人才作出政策性规定

第1版(要闻)
专栏:

山东按统一规范奖励贤才
对引进人才作出政策性规定
本报讯 记者贾建舟报道:山东省委、省政府日前对招聘引进智力、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作出统一的政策性规定,以加快“头脑工程”建设,促进齐鲁经济振兴。
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之后,山东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同时掀起了一股“人才热”,目前全省从市地县到企业,都把人才问题放到了十分突出的位置来抓。为使引进人才、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有章可循,克服竞相攀比等随意性,山东省委、省政府对此作出了统一的规范。这主要包括如下几条原则:
奖励和经济效益挂钩。对创出较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才,按一定比例提取个人收入。其项目、成果投产三年内最高年份新增税后利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可提取2%—5%的收入,并奖给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其中最高年份新增税后利润达到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加奖桑塔纳、奥迪轿车一辆。
奖励不吃大锅饭。获奖项目、成果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属于集体完成的,首位人员的奖金一般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一、二等奖的首位人员或其创造经鉴定达到国家领先水平的,属工人或非在职社会闲散人才的,可招聘录用为专业技术干部。
特殊人才特殊对待。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全国性学科带头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分别情况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若干。对确有真才实学或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特殊急需人才,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依法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海内外专家、学者及其他科技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科研成果、个人的合法收入及其他得益,一律遵照本人的意愿,按照有关法律及规定给予保密和保护。
依据上述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于7月22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9名科技人员进行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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