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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民 韩之恒 1992-07-29 00:00

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河北各级法院推行错案追究制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
河北各级法院推行错案追究制
本报讯 去年11月以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推行错案追究制度,对判错的案件,不仅要依法改判,而且还要追究承办人的办案责任。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和廉政建设,受到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欢迎。
人民法院对自己判错的案件,以往的作法只限于改判纠正,而办案人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去年初,河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永进提出了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的要求。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首先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引起省院的重视,李永进院长深入海港法院调查论证后,决定在全省法院系统予以推广。
错案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凡出现错案都要查清有无领导干涉,有无受贿现象,是否办了人情案。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与办案人员的政治荣誉、使用以及经济利益挂钩。凡吃了当事人饭,喝了当事人酒,收了当事人礼,托当事人办了事而出现错案的,均视为人情案,办案人5年内不予晋升职务,还要视情况予以处分,该法办的坚决法办,决不姑息;领导因人情未把好关出现错案的,扣发半年岗位奖金,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对办错案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凡与当事人无牵连的错案,视为业务水平差,责任心不强,除扣发奖金,不评先进外,还要限期学习提高。
为保证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全省各法院在进一步完善公开监督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通过群众举报,审判监督和执法执纪检查等渠道发现错案,予以查办,决不搞“下不为例”。去年底,石家庄地区两级法院考核工作时发现几位法官办案质量有问题,将其列为不达标法官。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今年初发现两起错案,除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外,分别对办案人员、参加研究本案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主管副院长、庭长、院长作出了取消先进、扣发奖金、通报批评的处罚。
(李爱民 韩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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