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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江一 1993-06-26 00:00

怎样预防、减少新闻出版侵权案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探讨与研究

  怎样预防、减少新闻出版侵权案
最近,我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在武汉的15家新闻出版单位的编辑、记者,对全市法院自1992年以来审理的新闻出版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建议。
1992年以来,我市、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公民或法人起诉新闻出版单位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案件22件,已审结19件。这19件案件中,被告涉及到10家报社、2家杂志社、1家出版社。被控作者中有记者19人、通讯员7人。经过审理,新闻出版单位构成侵权的14件,占73.7%;不构成侵权的5件,占26.3%。新闻出版单位构成侵权的原因及表现形式主要有:
虚构情节,内容失实。有的作者为了猎奇,招徕读者,便在影视名人身上下功夫,虚构情节,滥加描述。如某作者杜撰某著名演员的罗曼史发表后,致使该演员单位的群众议论纷纷,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引起一场诉讼。
说法不准,错下结论。有的作者缺乏法律常识,如将一般的违法说成犯罪,把收容审查说成已投入劳动改造,随意将某一著名历史人物确认为“汉奸”等。
顾此失彼,弄巧成拙。如某报刊登一篇通讯,报道某农村青年由落后变先进的事迹。文章为追求对比效果,对该青年过去落后的一面不切实际地加以渲染,说他“不务正业”、“小偷小摸”,致使左邻右舍认为他是一方“鼠疫”,侵犯了该青年的名誉权。
主观臆断,偏听偏信。有的新闻单位对来稿未进行核实就予以刊载。如某厂家为了排挤他厂产品,向报社投稿称该厂产品质量差。报社未经核实即予以发表,并提醒用户谨防上当。影响了该厂产品在市场的销售,引起一场官司。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在报纸杂志上刊登他人肖像。如某刊物擅自登载某演员的“沐浴照”,致使该演员的同事对其产生种种猜疑。
对此,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呼吁新闻出版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努力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预防和减少侵权案件发生。
湖北武汉市常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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