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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庆东陈维伟 1993-07-27 00:00

一家不公正的公证机构

第2版(经济)
专栏:

  一家不公正的公证机构
新华社记者郑庆东本报记者陈维伟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成千上万的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应运而生。作为社会公证机构,这些中介组织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首都北京,有一家社会公证机构却以极不公正的工作在起着相反的作用。它在问世以来不到5年的时间里,共为社会办理验资、查帐、咨询、资产评估等业务2725项,据调查,其中绝大多数存在虚假不实等严重问题。尤其是今年3月,它为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出具的虚假审验报告,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后果和社会影响。
这个不公正的社会公证机构就是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诚”)。这家会计师事务所日前已被有关部门查处撤销,并正由检察机关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
据了解,“中诚”是1988年5月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电子工业会计学会和中国成本研究会各出资15万元组建而成的。此后,它又陆续成立了13个非独立法人但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所,全所共有从业人员86人。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它获得本行业最受青睐、“待遇”最高的为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双重资格。
就是这样一个应当保持客观公正、具有权威性的社会公证服务机构,却公然为长城公司出具了违法的虚假审验报告。
今年3月,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为名,以24%的高年息为诱饵,非法集资10亿多元的长城公司正面临骗局败露的危险。有的报纸开始揭露这个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众多的投资者纷纷涌向长城公司,要求退还他们的投资款。此时,公司总裁沈太福为了掩盖事实真相,稳住人心,欺骗更多的投资者,匆忙指使手下的人立即设法打通关系,要不惜一切代价,搞到一份能证明长城公司具有足够经济实力的资信证明。
3月22日,长城公司一名副总裁找到“中诚”下属的二分所,落实沈太福的“指示”。他对在家主持工作的二分所副所长郭彦杰说:“我们公司计划在深圳、香港等地集资,急需一份资信证明,请你们予以大力帮助。”
郭彦杰表示可以为长城公司作资信证明。
这名副总裁马上说:“只是我们要得很急,有不少人对我们公司的实力表示怀疑。希望你们能以最快的速度拿出报告。”他还表示:“至于做报告的收费标准,全由你们定!”
郭彦杰高兴地对来人说:“我们很快就会研究这个问题……”
4天后的上午9时许,二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刘晰彬等3人受郭彦杰指派来到长城公司,与沈太福的妻子、公司财务部经理孙继红一阵寒暄之后,双方迅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确定业务内容为“对1993年3月末长城公司权益审核确认,并出具报告”。
这时,长城公司那名副总裁又对3名会计师提出:“由于我们急需这份报告,公司的董事会开会要用,你们最好今天就能拿出来。其他问题我们是会考虑的。”
于是,3人即根据长城公司提供的有关帐表开始了所谓的“工作”。不到两个小时,吃饭时间到了。他们在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来到全聚德烤鸭店,用两个多小时吃了一顿丰盛的午餐。
酒足饭饱之后,会计师们又回到长城公司,继续上午的“工作”。一个多小时后,刘晰彬就开始起草审验报告。报告草稿经另两名注册会计师以及孙继红等看完后送到沈太福手中,经他“审定”后便交付打印。
这份审验报告中写道:“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1993年3月末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进行审核验证,我们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的规定,检查验证了该单位截至1993年3月25日(财务结算期)资金平衡表、帐册及有关资料。”报告明确认定:“截至1993年3月25日,长城公司(北京地区)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4320亿元。”
不久,报告打印出来了。3名注册会计师便乘坐长城公司提供的小轿车,各自揣着公司给他们的“加班费”、“夜餐费”100元钱回家。仅4个多小时就“完成”了为长城公司出具“资信报告”的任务……
第二天上午,急等着报告用的长城公司派人带着100份打印好的审验报告和空白转帐支票,再次来到二分所。郭彦杰等人按照长城公司的要求,在这些报告上加盖了注册会计师的名章和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一次收取验资费用10万元,超出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达19倍。
由“中诚”出具的这份审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自然被沈太福视为“尚方宝剑”,当成是一根救命稻草。他立即让手下的人广为散发,到处宣传,扩大影响。本来对长城公司的信用已有怀疑、纷纷要求退资的北京地区一些投资者,由于看到作为公证机构的“中诚”出具的报告而相信了长城公司的实力,没有坚持退资。
这些受骗上当的投资者怎么会想到,本应公正的公证机构并不公正,“中诚”其实并不忠诚!
(二)
据专家介绍,为一家企业出具一份验资报告,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像长城公司这样的企业,最少也得用十天半月的时间。而“中诚”派出的3名注册会计师只用4个多小时,就办理了涉及几亿元资产的审验报告。
这份所谓审验报告,实际上不审不验,名实不符。报告中确认的数字无一是按照专业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后得出的:报告期的银行存款帐面余额没有与银行对帐,现金没有清点,库存商品材料没有盘点抽查,应收款和长期投资没有抽查函证……特别是对2月27日入帐的总额达1.87亿元的购电机款,只凭长城公司提供的发票(经查为假发票),竟然就认定为固定资产,这种做法令人难以置信。
更为恶劣的是,主持工作的副所长郭彦杰对长城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工作是清楚的,他明知长城公司的信用是“付得起息、还不了本”。当自己的子女两次要去长城公司投资时,他都坚决反对,予以阻止。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要得到10万元的高额验资费,他置职业道德和事务所的信誉于不顾,坚持接受长城公司的委托,不计后果地同意出具审验报告,可谓见利忘义。
事实上,“中诚”为长城公司出具的虚假报告,只不过是它众多业务中的一个典型事件而已。据有关部门调查,过去几年间“中诚”曾为许多单位和企业做过数量惊人的类似的虚假报告,它的业务质量相当低劣。
按注册会计师工作规则的规定,验资业务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验资应有银行对帐、存货盘点、固定资产核查和计价等审验程序,而“中诚”的绝大多数业务并没有按照这些程序办理。事务所不到企业实地查验,仅凭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即出具报告,工作底稿中普遍缺少验证表、验证过程表和资产核实等记录。据查,二分所自去年以来,共承办验资业务693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达80%以上;三分所近3年共办理验资业务18项,而工作底稿总共只有24页,有的验资报告甚至连一张工作底稿也没有……
北京某团体的一出租汽车公司为开业登记,拿出某银行分理处的贷款证明,二分所不经核实,据此就出具了“注册资本500万元已经落实”的验资报告。实际上,这个分理处根本就没有贷款权,所谓的贷款证明是伪造的。
某机关直属的综合贸易公司今年3月底帐面实际上可用资金只有20万元。五分所不审不查,便出具验资报告,称这家公司完全“有能力”为另外3家公司拨付200万元的注册资金。
首都一家工程技术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1992年底实有资产24万元,伪造资金平衡表,虚增银行存款500万元。对此,二分所也是不经核实,即证明其有能力为一家出租汽车公司投资500万元。
一分所未到企业实地查验,仅根据企业送来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就为北京一家机电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称京港双方资金均已投足。而事实上,这个银行进帐单的付款单位是伪造的。
九分所为一家公司查帐时,认为这个公司很大,财务管理基础好,居然不经审验就出具查帐报告,其实这家公司有意少报银行存款近1000万美元……
人们不禁要问:难道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会计师们不知道这样草率出证是违背职业道德的吗?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样做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吗?事实上,作为老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和财务工作者,他们对这一点非常清楚。那么为什么还要作出这一个个虚假的报告呢?答案是简单明了的,那就是为了金钱。“中诚”的一名老资格注册会计师说得非常明白:“只要能够拿到钱,多赚些利润,做报告这样的事对付一下就可以了……”
人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它还算得上是一个客观公正的公证机构吗?
(三)
经有关部门一个多月的周密调查,发现“中诚”不仅组织松散,内部管理混乱,而且在体制上存在着严重问题。“中诚”完全是个“畸形儿”。
“中诚”总所自1990年起即不再办理业务,只作为管理机构而存在。它对分所只收管理费,其他基本不管。4名所长和副所长有3人兼任分所所长,1人负责培训工作,没有专职业务管理人员,实际上“中诚”总所已成为一个不办事的空架子,既搞不清分所实际有多少人,也不知道分所办了多少业务、开了多少帐户、收了多少钱,甚至发过多少枚印章也不清楚。几年来,总所负责人竟然有4个分所根本就没有去过。事务所章程规定的“总所要对分所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只是一句空话。
奇怪的是,“中诚”的13个分所虽然归属总所,却又各有其主。有的挂靠在国家部委,有的挂靠在企业、社团、院校,名义上挂靠单位派人参加管委会并担任主要负责人,实际上这些单位什么也不管。在所有的分所中,10人以上的只有1个,大多是三五个、七八个人,有3个分所仅有一两个人,而且大多是离退休人员或兼职人员,基本上没有建立起规范而有效的业务、财务管理制度。
按规定,非独立法人的分所无权对外承揽业务、出具报告,但“中诚”各分所都在独立承办业务,有的分所就直接握有“中诚”的印章,可以直接出具报告。更有甚者,二分所还将印章使用权下放到业务部。有的分所竟然直接用分所行政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出具报告。分所由于不承担经济责任,所以只顾收钱,不注重业务质量。有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准备股票上市,需对近两亿元的资产进行评估。六分所只派出两个人前往承办,大量工作就雇用这个企业的内部人员来做。在这样的情况下,评估质量只有天知道。
据调查,在“中诚”所有分所中,有10个是按照部门行业设立的。他们的业务范围基本上是所在系统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承办业务缺乏独立性、超脱性,有些虚假报告就是为了维护部门利益而出具的。有的还利用部门权力,强制企业委托。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以贯彻和维护《会计法》为名成立的“中诚”,自身的财务就十分混乱,会计工作没有严格执行《会计法》,其中二分所还有严重的经济问题……
“中诚”的所作所为,为我们的社会所不容,理所当然会得到应有的惩罚。据悉,有关部门日前作出决定:立即撤销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对犯有玩忽职守、违反工作规则等问题的注册会计师给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处分;为长城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收取的10万元退还长城公司,并统一退还投资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人员将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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