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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仁杰 1993-07-31 00:00

北京市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4版(要闻)
专栏:

  北京市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记者徐仁杰)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其修改草案将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后提交北京全体市民讨论。这是今天结束的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的决定。
据了解,自1987年以来,北京市仅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炸伤的市民就达2462人。另据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情况,今年元旦、春节期间,北京地区查获非法制造、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146起,比1992年上升31.5%,收缴“闪光雷”等违禁品种价值40余万元。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544人,比1992年增加54.5%,其中5人被摘除眼球,遗恨终身。除夕烟花爆竹噪声平均值为92分贝,瞬时值高达121分贝,严重侵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其间发生火灾208起,造成损失13.7万元。
1986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烟花爆竹采取了带过渡性质的“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政策,有效地抑制了烟花爆竹的数量和燃放带来的危害;但近年又有所失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北京市大多数市民的迫切愿望。
将提交北京市民讨论的这项修改草案中规定,北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其他区、县的禁止燃放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修改草案还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国家重大庆典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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