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来 |
1993-07-31 00:00 |
把好担保关、监督关、责任关谨防承包者钻空子
第5版(诸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征文
把好担保关、监督关、责任关 谨防承包者钻空子 随着改革的深入,乡村集体企业已普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责任制。绝大多数承包者守法经营,给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有少数承包者挖空心思钻法律的空子,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逃避责任,转嫁债务。承包者在承包期内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大量发生超过承包(租赁)期限的债务,承包期满后留给企业归还。如东县许零镇马长村村民李阳,在承包东台市新东砖瓦厂期间,以砖瓦厂的名义欠下债务15万多元,承包期满后逃避债务,债主纷纷起诉。法院判处砖瓦厂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偿还债务。 骗取报酬,空留债权。承包者为获取个人报酬,而不顾企业的利益,故意制造一些假债权。东台市护肤用品厂厂长吴应宏,承包期内一面贷款生产,一面大量寄销、代销货物,其目的是按销售产值获取4%的报酬。结果个人获得了近3万元奖金,给企业制造了7万多元债权。期满移交后发现,这些寄销、代销的货物,多数已变质失效。企业不仅未能索回欠款,反而贴上了近万元的寄存费和差旅费。 转移财产,坑害企业。承包人非法侵占集体财产后,采取分家等办法转移个人财产,使集体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东台市某村村民王健,承包一砖厂两年,自己的收入进了腰包,却亏空集体上交、国家税费和债务20多万元,法院传唤时拒不到庭。原来他早有准备,把房屋、家产、存款全部分给子女,老两口住进一间空荡荡的破厨房。法院的判决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希望乡村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严把考察关、担保关、监督关、责任关,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必要时依法中止、解除合同。对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要追究经济责任。对因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倒闭破产的承包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江苏东台市新东乡人民政府刘兴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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