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荻 |
1993-09-30 00:00 |
天津加强外资企业出资监管
第2版(经济) 专栏:
天津加强外资企业出资监管 本报天津9月29日电记者肖荻报道:天津市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的监察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工商局、外经贸委、海关、财政局等9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按期缴清注册资本的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在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缴清。如规定是分期出资的,第1期出资额不得少于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它各期出资时间按资本额作了限期出齐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到期出资者,其批准书自动失效,对发放各类许可证加以限制。 对于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或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资的,《规定》指出由有关企业董事会研究通过并提出申请,由审批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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