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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联辉 1993-10-27 00:00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法制建设我国严禁乱捕滥杀水生野生动物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法制建设
我国严禁乱捕滥杀水生野生动物本报北京10月26日讯记者谢联辉报道:经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最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明文规定对珍稀水生动物严禁捕杀、倒卖,这对我国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其中水生野生动物占有重要地位。据有关资料记载,我国仅鱼类就有两千多种。在内陆水域中,属于珍贵稀有物种的有:白暨豚、中华鲟、白鲟、长江鲟、江豚、大鲵、鼋、山瑞等;在沿海水域中有:海豚、海豹、鲸、儒艮、海龟、玳瑁、文昌鱼等。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有10纲、18目、29科约80余种。它们具有很高的科学研究及经济价值,是我国的宝贵资源。
近10多年来,各地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渔政管理的轨道,取得了一定成绩。全国已先后建立了40多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和保护站,其中湖北的长江新螺段白暨豚自然保护区、长江天鹅洲白暨豚自然保护区,广东的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和广西的合浦儒艮自然保护区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还有两个白暨豚保护区由国家有关部委投资正在兴建。这些自然保护区和保护站,在抢救珍贵濒危物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从1985年建立以来,已保护400多头(次)海龟上岸产卵,共产卵4万余粒,孵化出小海龟3.4万多只,经人工暂养后放归大海,得到国际有关专家组的嘉奖。
虽然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取得一定成绩,但有些地方乱捕滥杀、非法经营倒卖走私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许多物种面临灭绝的境地。因此,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已成为我国自然保护事业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农业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各级渔政部门依照《条例》赋予的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对不法分子给予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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