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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宿堂 滕礼 1993-10-28 00:00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继续举行分组会审议国家赔偿法草案预算法草案等

第4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继续举行分组会
审议国家赔偿法草案预算法草案等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张宿堂、实习生滕礼)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和今天继续举行分组讨论。在审议国家赔偿法草案、预算法草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会计法修正案草案等几个法律草案时,委员们对制定或修改这些法律的必要性普遍持肯定态度,同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于国家赔偿法草案,许嘉璐委员提出,制定这部法律很重要,它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的侵害有重要意义。重要的还在于认真切实地执行,只有这样才符合立法的目的。
李伦委员建议,赔偿的范围目前只应涉及身体和财产的赔偿,对精神名誉的赔偿暂不列入。他认为,目前草案中规定的赔偿标准偏低,对致残或造成伤亡,对其扶养的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只给予生活救济是不够的。
秦仲达委员认为,应在赔偿受害人的同时惩罚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
陶爱英委员表示,此法涉及的面很广,情况也比较复杂,建议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各地方的意见。同时要慎重考虑出台的时机,尽量减少本法出台带来的副作用。
关于预算法草案,沈辛荪委员说,预算法草案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预算是很严肃的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调整,否则,法律就失去效力。
叶淑华委员认为,制定预算法首先就要讲科学,要根据国家的经济情况来制定预算。作为一名普通的人大代表,要监督政府的预算是很困难的,用预算法来约束赤字,则是一个比较好的手段。柳随年委员提出,要强化预算的约束力。使预算收支真正成为刚性指标,必须强调预算的科学化,支出不能留下硬缺口。
张寿委员指出,现在的草案中有几个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一是廉政勤俭原则;二是要努力缩小工农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差距;三是对国家重大的项目,人大要审查;四是预算的资金如何管理,对这些问题法律中必须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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