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孝福 王甲权 |
1993-10-31 00:00 |
我国古代的“环保法”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我国古代的“环保法” “环境保护”一词起源于近代,但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却古已有之。早在西周时,人们对山林、鸟兽的保护就极为重视,《逸周书·大聚》记载:“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规定了春天不得上山伐林,夏天不得下河捕鱼。《礼记·月令》中还有禁止捕杀幼虫、飞鸟的记述。 战国时,国家已有正式的法律条文,约束滥砍滥伐的行为,保护自然资源。齐桓公曾为本国的林木资源遭破坏而深感不安,当时齐国兴厚葬之风,林木伐尽了,国家将无以守备,便发布了一道命令:“棺椁过度者戮其户。”秦国法律对自然环境的保护要求更加严格,《田律》规定:从春季二月开始到夏季七月期间,不准进山砍伐林木,堵塞林间水道,不准烧草木灰,不准诱捕鸟兽……汉代以后的统治者对环境的保护也相当注意,文帝曾下诏劝民种树,景帝也下诏“劝农垦,益种树。” 从禁止滥砍滥伐到劝农植树,从夏不捕鱼到保护飞禽,古人对自然环境与人类生存的关系认识如此之深,希望今人能从中得到启发。 (10月12日《中国环境报》方孝福文王甲权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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