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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贵 1993-11-30 00:00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有何不同?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有何不同?
编辑同志:
群众中发生的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违法行为,有的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有的是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这两种调解有何不同?河南洛阳市李德贵
李德贵同志: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内部设置的一个机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是广大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解决争议的一种形式。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道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这就确认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这就是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既要合法,又要自愿。所谓合法,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必须依照法律、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的调解结果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所谓自愿,一是纠纷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二是纠纷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其调解结果。这说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迫压制的方法,要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说服,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属于人民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如不愿意履行,不能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里说的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调解。这种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终结诉讼所进行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的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法院调解达成并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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