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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1-31 00:00

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发出通知禁止仿真武器进出境

第4版(要闻)
专栏:

  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发出通知
禁止仿真武器进出境
本报北京1月30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近日发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仿真武器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
据了解,仿真武器系指各种类型仿真手枪式电击、催泪器;各种类型的仿真枪械及弹药;具有攻击、防卫性能的其它仿真武器、弹药和上述以外的其他类似械具。
通知规定,运输、携带、邮寄仿真武器进出境主动向海关申报的,予以退运;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走私仿真武器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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