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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 1993-04-30 00:00

沿着宪法确立的方向加快经济体制改革——访国家体改委副主任洪虎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沿着宪法确立的方向加快经济体制改革
——访国家体改委副主任洪虎
本报记者苏宁
不久前结束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改革开放14年来的成功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把党的十四大确定的重大决策变为国家意志。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具有什么样的影响和意义?记者就这个问题日前走访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洪虎。
记者:宪法修正案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洪虎:宪法修正案第七条的规定,肯定了我国14年来经济运行机制市场取向的改革方向,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市场范围逐步扩大,市场调节作用逐步增强,国家计划直接管理的领域显著缩小,市场机制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激励整个经济活力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明确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计划经济都是经济手段,是资源的配置方式,是经济运行机制,不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我们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完善宏观调控,国家计划仍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的市场经济。
记者: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请问这一字之差意义何在?
洪虎:“国营”变“国有”,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深化改革的根本途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把它们作为正确处理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则。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肯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采取国家所有的形式,肯定了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国有企业改革原则,肯定了国有企业应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改革目标。有了这样的宪法保障,对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推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写上了“国家加强经济立法”的条款,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
洪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法律的规范、指导、约束和保障。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宪法修正案中“国家加强经济立法”的规定,不仅为完善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宪法依据,而且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的需要。改革需要加快经济立法,经济立法可以促进改革加快。
总而言之,宪法修正案突出了改革的内容,条条都与改革相关。它的制订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新阶段,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需要,必将指导和推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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