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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岗 1993-04-30 00:00

明确法律地位规范组织行为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颁布

第2版(经济)
专栏:

  明确法律地位规范组织行为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颁布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记者潘岗报道: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个期货市场法制建设方面的行政规章——《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今天颁布施行。国家工商局局长刘敏学指出,制定暂行办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发育初期少走弯路。
期货市场作为市场发展的高级形式,具有回避风险和发现价格、调节供求、稳定经济等功能,在我国市场体系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到目前,经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批准,全国已建成和正在筹建的各类期货交易所20多个,各种专业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咨询服务公司50余家。在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一些地方和部门盲目发展了一些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纠纷的解决无法可依,客户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同时还出现了一些从事非法期货交易的地下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如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有合格的通讯设施;专职期货经纪人不得少于20人等。鉴于期货行业的特殊性,《办法》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一律由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
《办法》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所应遵循的规则作了原则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提供客观、准确、及时、高效的服务;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客户保证金专用帐户,并向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不低于注册资金总数25%的经营保证金。《办法》还明确地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了规范,其中包括不得私下串通,不得垄断市场,不得进行私下对冲,不得制造、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等。《办法》还规定,对已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应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手续;对于不具备条件的要作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决定。同时,对各种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地下期货经纪公司要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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