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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奋之 1993-05-31 00:00

生存权内涵的发展是对人权理论的重大贡献

第5版(理论)
专栏:

  生存权内涵的发展是对人权理论的重大贡献
刘奋之
近若干年来,我国在许多国际会议和人权会议上,多次强调地指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1991年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也郑重提出,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这一论断在国内外引起广泛的关注,不少发展中国家表示认同和赞许,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认为说出了他们的心里话。但也有些人对这一论断不够了解,提出生存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生存权为什么是最基本的或首要的人权?中国将生存权提到这样的高度,是否将人权标准降低了?西方有些“人权卫士”甚至否认生存权是一项人权内容。对于诸如此类问题,需要认真探讨和研究,并做出明确回答。

什么是生存权?就像人权一词一样,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迄今尚无确切的具体的定义。从传统的意义上说,生存权就是人的生命存在的权利。西方所说的生存权又往往称之为“生命权”,主要指保护个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和非法侵害,即在政治上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至于对个人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或者不予涉及,或者予以排斥。近年来,有些人权国际文书,开始确认生存权不仅包括人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剥夺和非法侵害的权利,而且应该包括每一个人为维持生命存在所必需的生活条件获得基本保障的权利。
我们所说的生存权,其内涵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它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开宗明义首先提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个结论是从历史事实中总结出来的。近一百多年来的中国历史、近五百年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表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被压迫、被奴役的人哪来的生存权利。
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又是从人权的内在关系上来确定的。生存权是人的众多权利中的一种,它和任何一种权利相比较,是占据首要地位的权利。因为不管人们享受多少权利,但享受这些权利的前提是人必需能够存在、能够生活。换言之,各种人权首先要有人这个载体,如果失去了这个载体,各种权利又有何用?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精辟地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1页)。
其实,整个人权和民主、自由一样,一个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是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就是人能否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就这个意义上说,整个人权要解决的无非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或者说生存权是整个人权中最本质的核心。由此可见生存权是首要人权是不言而喻的。
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首先着眼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这里人口占全世界的3/4,而且绝大多数存在生存问题,保障生存具有极其紧迫的意义。对发达国家的许多人来说,也依然存在着生存权问题。例如美国农业部今年3月公布的报告称,1/10的美国人是靠“食品券”糊口的。新加坡《联合早报》今年3月14日刊载“失业浪潮震荡西方”一文中说,英国全国失业人数突破300万,劳动人口中平均每10人,就有一人赋闲在家;法国失业人口迫近300万大关;德国目前的失业率达7.4%。这就表明,在发达国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需要解决生存权问题的。因此,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具有普遍意义。
第二,国家主权是享有生存权的基础。《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强调指出:“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因此,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的独立权。”
人,作为社会中的人,是群体中的一员,是生活在一定的政治组织之中的,这种政治组织首先就是国家。按照一般传统的看法,建立国家的目的和任务,为的是抵御外来侵略、组织经济活动、维护安全和秩序、增进公民的福利,它拥有以武力为后盾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来实现这些目的。人们难以设想,任何一个个人可以脱离群体组织的国家,单独实现这些目的,从而可以单独存活。
构成现代国家必须具有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定的政治组织和拥有主权四个基本要素。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所谓国家主权,系指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国内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或限制的最高权力。其内容包括政治独立、经济主权和领土主权。国家主权是个人人权的基础和保障。人们可以设想,一个国家一旦丧失主权,当他们的国家处于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外国侵略者统治下的时候,在他们的国家主权被剥夺殆尽的时候,作为单独的个人又有什么个人权利可言?大厦已倾,独木难支。国破必然家亡。几百年来和一百多年来,发展中国家人民和中国人民长期受侵略、被压迫、遭凌辱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民族不独立,国家无主权。由此得出结论,国家主权是享有生存权和整个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中国代表不久前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9届会议和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区域筹备会议上,一再强调:将于今年6月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应重申《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中关于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只有当国家主权得到充分的尊重,人权的实施才能获得切实的保障。
第三,生存权还应包括生活保障权。《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这就是说,我们所持的生存权概念,不仅指生命安全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人身权),而且包含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应受到保障,国家还有义务通过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第一次世界人权会议于1968年所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强调:“人权及基本自由既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且人权实施方面长久进展之达成,亦有赖于健全有效之国内及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其后,联合国大会1977年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又重申确认《德黑兰宣言》所阐明的这一原则。
为了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并改善生活条件,我国和发展中国家十分重视发展权,把生存权同发展权同时并列为首要人权,并且呼吁即将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应当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提出实现这一权利的有效措施和考虑建立实现发展权的监督机制。
生存权中包括生活保障权,这就突破了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中简单生命权的概念,提出人不仅要有生存下去的权利,而且有获得必要的生存条件和改善生活条件的权利,它在资产阶级传统人权理论的生命权的基础上,包含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内容,同时又把生存权同发展权紧密地连接在一起,使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从而赋予生存权以新的内涵,这是人权理论上的新的突破。
第四,生存权不仅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指出:“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权。”这就是说,从个人来说,生存权包含个人的生命安全、生活保障和改善的权利,从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来说,生存权是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免受外来的侵略、奴役、歧视和剥削的权利,而且还意味着除了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改善外,还要求整个国家和民族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正的实现,使自己所在的国家和民族,能够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为了保障国家和民族的集体生存权利,我国和发展中国家通常又将独立权、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相提并论。因为这一类集体人权,正是广泛意义上的集体生存权。
生存权作为集体生存的权利,是生存权内涵的又一新的重大突破。在这方面值得重视的是已有一些人权国际文书做出了某些规定。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提出:“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第2条提出:“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阿尔及利亚人民权利宣言》肯定了“一切人民的生存权”,并且指出,集体人权包括生存权、政治自决权、经济自决权、文化权利、环境权利等。宣言还阐述了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关系,指出:认为一个人在一个并未确立“集体权利”的社会里能有效地享有个人人权,那全然是幻想。
生存权内涵的发展和完善,是对人权理论的重大贡献。因为它在涉及人类生存权利这一根本性质问题,更加明确方向,并摸索前进的途径。这是更高的人权标准,而不是降低了人权标准。

生存权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它最早是由新生的资产阶级在对封建专制制度作斗争时提出来的,成为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的思想武器。早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约翰·洛克提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生命、财产、自由是自然法赋予人们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洛克在这里所说的生命,即生存权。洛克认为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是每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就根本谈不上其他权利。洛克在《政府论》(下)一书中写下了这样一段流行数百年的著名论断:“生命权是指与生俱来的生存权利,人们不能把支配生命的权利交给别人,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的生命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给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剥夺生命。”其后,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狄德罗强调,人类自己的生命是出于人的本性,具有普遍性。因此,“在任何国家,人们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爱自己甚于爱别人。”狄德罗所讲的爱自己首先是爱自己的生命。法国最激进的政治思想家卢梭也把维护自己的生命说成是“人的第一法则”。从这些历史的简略回顾中可以证明,生命权或生存权早已是资产阶级人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西方有些“人权卫士”不承认生存权是一项人权,是数典忘祖,是对历史的无知。
生存权不仅是一种人权理论或人权思想,它又是一项政治纲领和法律内容。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布了生命权。它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与此同时,《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则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生命安全在“天赋人权”中的首要地位。它规定:“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以及对幸福和生命的追求和获得。”
生存权也在近代人权国际文书中得到正式确认。被誉为《世界人权大宪章》之一的《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条件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不仅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对保障生存权也做了某些规定。根据荷兰学者在《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一书中的统计,截止到1976年3月底,世界各国宪法中规定保护生存权的有64个国家,占45.1%;规定了合理的生活标准的有33个国家,占23.2%。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正在普遍为众多国家认可。
生存权一方面在全球得到广泛传播和确认;一方面却在西方世界受到贬低和排斥,这是当代国际人权领域中一种突出的矛盾现象,也是当代生存权的两种趋势、两种命运。
生存权在西方社会中被先褒后贬。西方资产阶级中的某些人认为生存权对它们有用时,高举起人权和生存权的旗帜;在它们认为没有多大用场时,又抛弃了这面旗帜,并且践踏这面旗帜。众所皆知,资本主义经济是在封建社会内自发地生长起来的。当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孕育得相当发达以后,商品生产者要求保护他们的生存权利,提出了人权、生存权一类的口号。在早期资产阶级生存权的概念中,毫不含糊地要求保护私有财产,他们认为私有财产是生存权的物质基础。洛克认为在生存、自由和财产这三种“所有权”(Property)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权。他甚至主张财产权实际上可以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因为没有财产,人们不可能享有生存和自由。他还认为“人们之所以建立社会和政府,主要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卢梭认为,“财产所有权是公民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狄德罗也认为,“私人财产所有权是对个人的一种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18世纪革命的资产阶级是“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56页)。
当资本主义制度稳固以后,资产阶级就抛弃了生存权的旗帜。因为,首先,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来说,不仅掌握了生产资料,也拥有丰富的生活资料,并且控制了政权,对他们来说,生存权就失去了生死存亡的紧迫意义。其次,资本主义制度不可能充分保障广大劳动者免于匮乏的生存权利。既然是富人的天堂,就不可能又是穷人的乐园。资本主义制度不可能解决贫富不均、高失业率、高犯罪率、猛增的暴力事件、严重的种族歧视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也就不可能在法律上、道义上保障大多数人的生存权。闭口不说生存权,或加以贬低,正是因为有难言之隐。最后,还有一点并非不重要的,在西方人权理论中,割裂人权概念,片面强调个人和公民的政治权利,贬低个人和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片面强调个人人权而贬低甚至否认集体人权;而对个人人权,又仅仅关注某些所谓“持不同政见者”,漠视占人口大多数的人的生存权利。这种人权政治化的图谋,旨在推行西方的“民主政治”,以求演变不同于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正是出于这些原因和考虑,早年在资产阶级手中一度具有战斗性的、具有进步意义的生存权旗帜,不能不旗偃鼓息,而且要绕开它,唾弃它。人们只要回顾一下这些历史,就不难发现西方社会中的某些人冷落生存权的奥秘所在。

生存权是广大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芸芸众生的生命线。广大发展中国家从长期谋求生存权利的实际斗争中,更加自觉地举起生存权的旗帜。自15世纪初开始,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向海外扩张,广大亚非拉国家逐步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和附属国。西方资本主义对亚非拉广阔地带的侵略、奴役和掠夺,是西方资本主义兴起的极其重要的外部条件。西方资本主义兴旺发达的过程,也正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被剥夺了生存权的过程。从西方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开始,西方殖民主义者进行海外贸易和殖民掠夺、残杀土著居民、灭绝人性的奴隶贸易;到随着产业革命的胜利,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国家在殖民地国家构筑吸血的交通网络、强迫当地人民生产单一供出口的农矿产品、变殖民地国家为它们的原料供应地和商品销售市场,使广大殖民地国家经济长期处于原始停滞状态;到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西方殖民地国家通过资本输出和殖民扩张,不仅从经济上瓜分世界,而且从领土上也瓜分了世界,最终形成了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广大亚非拉国家成为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剥削和掠夺的政治与经济的附庸。将近五百年,西方控制了东方。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在每一步的发展过程中,无不把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它们侵略、掠夺和奴役的最主要的对象。一部近现代史,正是广大亚非拉国家丧失生存权利的悲惨历史。
殖民主义的奴役和压迫,播下了反抗的火种。几个世纪以来,亚非拉人民前赴后继、不屈不挠地为争取民族独立进行了英勇顽强的斗争。二次大战后,亚非拉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最后终于摧毁了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波澜壮阔的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从本质上来说,正是一场规模宏伟的争取生存权的伟大运动。它书写了生存权历史上最辉煌的篇章。
发展中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以及它们争取独立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斗争,给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注入了新鲜内容,使生存权的内涵有了巨大的发展,传统的生存权发生了质的变化。
当前,世界战略格局正处于新旧转换的过渡时期,世界更加动荡不安。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条件面临着严峻形势:某些国际势力继“炮舰外交”、“金圆外交”、“实力外交”之后,正在实施“人权外交”以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合理的旧的经济秩序仍然根深蒂固,南北贫富差距正在继续扩大,许多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没有保障。在这种形势下,世界要和平,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经济要繁荣,生活要提高,已成了各国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普遍要求。即将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理应顺应世界潮流,满足世界广大人民的要求,对涉及世界广大人民特别关注的生存权利,充分重视,优先审议,使国际人权活动沿着健康的方向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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