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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有法可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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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06
第15版(三农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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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有法可护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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