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6阅读
  • 0回复

人格权不宜独立成编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08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议论风生

人格权不宜独立成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曾宏伟
人格权的立法固然要考虑其人权宣示意义,但民法典毕竟不同于宪法,不能承担权利宣言书的重任,而更应当强调其科学性和在司法中的可操作性。立法者不能背上判断人格权与财产权孰轻孰重的沉重包袱。人格权不应当独立一编,而应当写入总则民事主体部分: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内涵,二者不可分离;其二,法人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属性区别较大,二者相关为独立一编,较为勉强,也影响到司法中的可操作性;其三,人格权的独立一编还是显得太薄弱。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