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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应建设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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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07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解读传染病防治法

各级政府应建设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造成甲类传染病等传播危险的,可以处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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