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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负责人就新的成果鉴定办法答记者问科技成果鉴定仍很必要但须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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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1-30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家科委负责人就新的成果鉴定办法答记者问
科技成果鉴定仍很必要但须改革
本报北京11月27日讯国家科委日前向新闻界宣布,新制订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记者就此访问了国家科委副主任韩德乾。
问:据了解有人主张取消科技成果鉴定,对此您有何看法?
答:近几年,确实有要求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的议论。对此,国家科委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认真的研究,认为当前鉴定工作仍然是必要的,但必须改革。这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初始阶段,企业和广大公众,甚至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和鉴别能力还受到各方面素质的限制。因此,政府依靠专家的学识评价科技成果,仍然是有效的方式之一,对检查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推动成果转化,是有积极意义的。
问:您是否可以谈谈新的鉴定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原有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是1987年由国家科委发布的,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这几年鉴定工作也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为此,国家科委经过近4年的广泛调查研究,多次征求有关部委及科技界的意见,对1987年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制订了新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按照国家科委主任宋健日前签署的第19号令,该办法已正式发布,将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问:与1987年颁布的鉴定办法相比,新的鉴定办法有哪些改革和重要变化?
答:新的鉴定办法的重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新明确了成果鉴定的目的,强调成果鉴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聘请同行专家,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价,目的在于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此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是严格控制成果鉴定的范围和数量。新的鉴定办法参照国际评价科技成果的习惯做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采用鼓励多渠道确认和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今后鉴定范围限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取消对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的鉴定。对已经申请专利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均不组织鉴定。
三是调整了科技成果鉴定形式。1987年颁布的鉴定办法规定的鉴定形式包括“检测鉴定”、“专家评议”、“验收鉴定”、“视同鉴定”。实践证明,由于“验收鉴定”和“视同鉴定”的界限不清且操作性差,实际采用率低。新的鉴定办法,只保留了“检测鉴定”和“专家评议”(包括函审和会议鉴定)两种形式。
四是增加了保证鉴定质量的措施。在新的鉴定办法中,增加的主要措施包括:申请鉴定单位必须据实提供必要的原始资料、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同类技术发展背景材料,以及查新结论报告等;组织鉴定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条件选聘参加鉴定的专家,并强化了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的条件、职责、权利;鉴定意见必须明确写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要清政廉洁,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坚决纠正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明确了成果鉴定中的法律责任。
总之,为了实现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科学、有序的管理,必须加强执法力度。我们希望各行各业,特别是科技界都关注和支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用新的鉴定办法规范鉴定行为。决不能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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