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阅读
  • 0回复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强调收外汇券商品不得擅自涨价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01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强调
收外汇券商品不得擅自涨价
本报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今天就外汇券的使用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以后,居民手里的外汇券还能不能用?
答: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后,居民手里的外汇兑换券可以照常继续使用,可以到收取外汇券的商店、宾馆、饭店,按原有的外汇券标价买东西,或者支付消费费用。任何收外汇兑换券的商品不得擅自涨价。1994年1月1日以后也可照常使用,不受时间限制。比如,今天用外汇券标价的金饰品,一克黄金为外汇券90元左右,明天以后还按同样的外汇券价格出售。
问:原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商店、宾馆、饭店,在停止发行外汇券后,是否可以继续收取外汇券,收了外汇券怎么办?
答:原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商店、宾馆、饭店在停止发行外汇券后,可以继续按现行办法收取外汇券。1994年1月1日以后,这些机构所有的外汇券和外汇券存款,仍按1993年12月31日官方汇率,即1美元兑5.80元人民币,到银行兑成外汇或办理结算。办理兑换和结算不受时间限制。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