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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社会及保安专题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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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11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社会及保安专题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
本报北京1月10日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属下的社会及保安专题小组,1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小组会议。
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上,委员们讨论了“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法定条件及1997年7月1日后香港居民的出入境自由问题。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非中国籍人士要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必须同时具备3项条件:1.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2.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3.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
委员们认为,非中国籍人士要做到“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应具备主客观条件。这些条件需要在有关法律中加以明确界定。原则上应允许非中国籍人士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对“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有关条件加以确认。
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委员们认为,与一些国家的宪法有关规定比较,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居民在1997年后出入境自由的规定,无论从内容和范围上讲,都是相当广泛的。对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的规定需加强宣传,以使广大香港居民了解。
会议确定下次小组会议于今年2月28日至3月1日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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