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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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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1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依法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邝田圃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对卫星电视广播依法管理的重要法规,对我国卫星电视广播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卫星电视广播迅速发展,必须依法管理
我国从1985年8月开始,采用卫星电视广播技术传送电视节目,以扩大电视广播覆盖面。在此之前,主要依靠建立地面微波传送网传送电视节目来增加电视人口覆盖率。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有70%以上的土地是丘陵和山地,而微波传送技术受地形地貌的影响和制约,电视覆盖率增长不快。到1985年,经过20余年的努力,电视人口覆盖率还不到50%。采用卫星传送电视节目后,由于其投资省,传送环节少,覆盖面广,不受地形地貌制约,所以发展很快。到1992年,短短7年,全国的电视人口覆盖率迅速提高到81.3%,卫星电视广播已经成为我国解决电视覆盖的重要手段。
目前,中央电视台的4套节目和新疆、西藏、云南、贵州、四川等5个省级电视台的节目及一套电视教育节目,都是通过卫星传送的。预计今后几年还有一些省级电视台也将利用卫星传送节目。可以说,卫星电视广播在我国方兴未艾。
随着我国卫星电视广播的发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需求急剧增长。到1992年底,全国已有卫星电视收转站3.9万个。与此同时,在我国境内能接收到的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也不断增加,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日趋增多,出现了严重混乱。各种类型的企业无限制、无规划开厂办店,接收设施的质量参差不齐,一些销售单位见利忘义,销售质量低劣的设备,或贩卖走私水货,逃避关税,对消费者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不但危及到了我们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这一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定》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出台颁布实施的,使卫星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有了法律保证。
二、对卫星电视广播接收依法管理,是行使和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措施
从1983年11月15日美国首次播送直播卫星电视节目之后,卫星电视在世界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各国卫星电视进入大发展时期。尽管国际电信联盟签订有协议,各国的电视节目应定向覆盖本国地域。但是,由于技术上和政治上的原因,卫星电视超越国界故意覆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溢出”现象越来越严重,空中“电波战”愈来愈激烈。许多国家对日趋增多的越境电视表示担忧,不少国家根据本国的民族利益和公众利益对卫星电视接收进行限制和管理。如马来西亚,把对外国卫星电视管理看作关系国家安全的政治问题,明确规定不准个人和家庭接收外国卫星电视。日本《电波法》规定,本国无线和有线电视台不得转播境外电视,同时日本法律规定居民只能接收NHK和日本卫星广播公司的卫星直播节目。英国《新广播法案》明确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对管辖下的电视频道有权取消其转播的“不可接受的”外国卫星电视节目。
事实上,对卫星电视广播依法管理,是任何主权国家无可争议的权力。道理很简单,没有一个主权国家会毫无限制地让他国在本土建立电视台或其他新闻机构。而卫星电视越境覆盖,如果毫无限制任其所为,岂不等于允许别的国家在主权国本土建立电视台?同时,主权国家从维护和发展本国本民族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和社会稳定出发,对越境卫星电视依据本国的法律进行管理,完全是主权问题。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上就已规定,一个国家拥有对来自任何渠道的信息(新闻)进行选择、批评的绝对权力。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目前,覆盖我国的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共有十几个频道。据估计,今后10年,各国还将发射120个电视广播卫星,其中约有一半在亚洲,我国境内大多可收看到。如果我们不予管理,放任单位和个人随意接收,则无异于在我国多建立了几十个境外的电视台。且不论这些电视节目所宣扬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文化形态对我国观众,尤其是青少年会产生如何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单就维护国家主权而论,我们对接收卫星电视节目尤其是境外电视节目进行依法管理,也是完全必要的,这是行使和维护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措施。
三、《规定》的内容,符合我国电视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同对外开放的政策是一致的
我国电视事业诞生30多年来,一直采用集体转播、传送电视信号,供家庭和个人收看的方式,即电视节目信号均由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无线电视台、电视转播台和卫星地面站提供的。
这种方式,对于解决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2亿人口、人均收入较低、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电视人口覆盖率,是非常现实而且符合国情的。依靠这种方式,现在全国已有8亿多人口能看到电视节目,在许多地方可以看到多套节目,建立有线电视台的地方,甚至能收看到近10套节目。在解决电视覆盖率的同时,电视节目日益丰富。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视部门在努力提高自制节目的质量和数量的同时,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电视机构建立了节目交换和交易关系,大量引进播出境外的各类电视节目。近几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与法国、英国、意大利等41个国家和两个国际组织签订了82个合作协议和协定书。中央电视台先后与美英合资的合众独立电视新闻社、美国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日本广播(放送)协会(NHK)及东欧广播联盟、亚太广播联盟等签订了提供新闻的合作协议。
去年实现全天滚动播出11次新闻之后,国际上发生的重大新闻中央电视台可马上播出。除此之外,各电视台通过版权贸易购买或交换来的境外制作的电视节目,包括文艺、体育、科技、动画等节目也大量播出,特别是每年在四川、上海轮流举办的国际电视节,为我国电视界与世界各国的电视机构节目交流提供了稳定的机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电视事业进一步发展,电视节目会更加丰富,尽可能满足人们获得国内外重要信息和文化娱乐等多方面的需求。
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管理,这同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并不矛盾。如前所述,我国电视界与许多国家建立了多种形式的电视节目交流关系,把世界各地的优秀文化通过电视介绍给全国人民,就是让中国人民更好地了解世界,学习和借鉴外来的优秀文化。
为了满足一些单位和场所的特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在实施《规定》时,经审查批准后将允许金融、经贸等单位,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以及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安装接收设施直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我们强调依法管理,根本目的是使卫星电视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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