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4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发出通知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1-30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发出通知
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
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
通知指出,去年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投资增长过猛、在建规模偏大和投资结构改善滞后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此,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上来,决不能不顾客观条件,一味争投资、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严格进行宏观调控。
通知强调,要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去年清理审核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进行排队,优先保重点收尾、投产项目和重点续建项目。对去年已经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不得擅自恢复建设。对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也要按照国家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注重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集中力量打歼灭战,避免盲目、重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突破。各级财政和银行不得对计划外项目拨付建设资金和发放贷款。对国家计划内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银行和企业要从今年初开始,安排好分季度的资金拨付计划,逐月调度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要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地方自筹资金重点予以落实,严禁用银行贷款和非法集资充抵自有资金来源。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自筹建设资金,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需要。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要推迟建设进度,以至下决心停缓建。凡是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中央财政不得拨付资金,各级银行不许发放贷款。
通知要求,要从严审批新开工项目,缩短建设战线,加强对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搞好项目规划。为了防止继续扩大建设规模,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开工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人的责任。各级银行也不得对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的项目发放贷款。今后新开工项目,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不能搞无本投资,新建项目必须落实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二是不能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投资;三是新建项目必须打足铺底流动资金,流动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开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项目审批权不能横向分散,除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和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外,地方项目的审批权要集中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计委(计经委)、经委(经贸委)掌握。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享有的审批权限,不能超越其综合平衡能力,更不能层层下放。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地区抓紧制定一些热点产品和项目的专项规划,防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今后项目审批工作必须依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进行。
通知说,要加强资金源头控制,严格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人民银行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总量和投向。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级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金融机构不准挪用银行同业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准用银行贷款垫付自筹资金缺口;未经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准对未经国务院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新开工项目发放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证券发行计划,发行债券和股票要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和股份制试点范围,不得以内部股份制试点名义进行高利率集资,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集资管理条例,严禁非法集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具体措施,对财政资金以信用化形式搞计划外投资的情况进行清理和纠正。各级银行要按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继续抓紧纠正和清收违章拆借的工作。建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出口信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执行,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不得突破。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开发区建设的管理。各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贷款规模必须同时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银行不得向计划外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重点是配合住房制度改革进行的解困、解危商品住宅项目。“安居工程”今年着重搞好规划等前期工作,根据资金的可能逐步实施,不能一哄而上。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各类开发区,去年经清理撤销的开发区不得变相恢复建设。因对外开放确需兴建的旅游设施、宾馆、写字楼等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通知提出,要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导和规范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用于国内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对国有企业向外出售股权或以存量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对外方实物投资部分,也要经合营双方认可的中介公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不能以中资银行贷款充抵外商注册资本或用中方名义为外方投资贷款提供担保。中方不能比照贷款、债券的方式或以其他形式保证合营外方投资的回报率。外商投资项目以合资企业名义在国外借款,凡需境内机构担保或用资产抵押的,都须纳入国家外债计划。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投资宏观调控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由主管投资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亲自负责,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对保证重点、资金到位、投资规模、审批立项和新开工项目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将分析结果和处理意见通报有关方面。国家计委要加强对投资宏观调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通知指出,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是关系今年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是今年各项工作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同心协力,团结一致,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