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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演出收入应依法纳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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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2-0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毖后录

  合法演出收入应依法纳税
在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我们分局发现去年9月查出9名知名度很高的文艺工作者在分别收取8万元、6万元、4万元不等的演出费后的逃税问题。
这9名文艺工作者在1993年9月4日和5日两天的武汉国际渡江节闭幕文艺演出晚会上,共获取33万的收入。根据税法规定,他们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11.1万元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或者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可是,这些受观众喜爱、尊敬的艺术工作者不知何因却一走了之;支付单位——武汉渡江节组委会对纳税一事一推了之。这11.1万元的税款收入,至今空文一张。
照章纳税,人人平等,名演员当然不能特殊。也有人说:武汉这两天的演出事前双方有协议,这些演员是税前纯收入,不再负担税收。其实,这种协议(不知真假)违反税收的精神。如果真有人为他(她)们负担税收,那么只能理解这些演员又增加一笔收入。
两天时间得到数万元的收入,已经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又不纳税,难怪群众议论纷纷。
湖北武汉市税务局江汉分局范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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