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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购销稳定粮食供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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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13
第5版(理论)
专栏:改革热点纵横谈

  完善政府购销稳定粮食供给
柳纯忠董全海
粮食是生活必需品,每人年消费量有一定的合理范围,消费者不会因粮价上涨而大幅度地减少粮食消费,也不会因粮价下跌而大幅度地增加粮食消费,所以粮食的需求价格弹性小。生产粮食的耕地具有通用性,在我国目前使用通用农机具和手工工具的条件下,在每一个新的种植业生产周期开始时,农户都可以重新确定作物结构,什么价高收益大就种什么,因而粮食的供给价格弹性大。粮食的这一供求特征使粮食市场价格和产量的周期性变动处于不稳定状态,靠市场的自动调节实现不了供求均衡,必须在政府的调控下实现供求均衡。粮食的这一供求特征告诉我们,粮食需求具有稳定性,实现粮食供求均衡的矛盾主要方面在供给,只有稳定粮食供给,才能稳定粮食市场,保持粮食供求的长期均衡。因此,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主要是对粮食供给的调控,主要是解决稳定粮食供给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稳定粮食供给,政府可采取多种措施,最根本的措施是完善政府购销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完善储备调节制度。为防止粮食市场价格的过大波动,我们已开始建立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即:政府建立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和价格风险基金,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预定最低限价时,政府按最低限价即保护价收购粮食形成粮食储备,而当粮食市场价格高于预定最高限价时,政府按最高限价抛售储备粮。粮食的储备调节,既是通过政府购销稳定粮食价格的市场行为,也是通过政府购销稳定粮食供给的市场行为。在粮食储备调节体系中,政府对粮食的保护价收购是从收购制度上稳定粮食的长期有效供给,政府的最高限价抛售是从销售制度上稳定粮食的即期市场供给。我国目前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还不够完善,比如,保护价收购的价格风险基金没到位、仓储设施不落实,最高限价抛售的市场体系不健全,储备调节的执行机构不明确,等等。为充分发挥储备调节稳定粮食供给的作用,我们应在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和市场管理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尽快落实价格风险基金和仓储设施,明确储备调节的执行机构及其职能,使储备调节制度臻于完善。
二、建立指导性合同收购制度。储备调节稳定粮食供给的关键是政府掌握充足的粮源。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人口大国仅靠储备调节很难做到这一点。所以,人口较多的市场经济大国一般不单独使用储备调节来稳定粮食供给,即便在强调自由流通的美国,对主要粮种也不单独使用储备调节稳定粮食供给,而用“农产品计划”指导农场主生产。为保证政府掌握充足的粮源,我们应对稻谷、小麦、玉米等主要粮种实行指导性合同收购制度。其要点是:在一个新的种植业生产周期开始前,政府公布稻谷、小麦、玉米等主要粮种的指导性合同收购价格和“挂钩”生产资料的合同供应价格,农户根据自己的资源条件自主地决定是否参加合同收购;参加合同收购者出售各种粮食的数量、购买各种“挂钩”生产资料的数量及交货时间、地点,由农户同政府指定的合同收购机构双方协商议定并签订合同,农户按合同规定生产和出售粮食,政府按合同规定供应生产资料和收购粮食。粮食的指导性合同收购不同于1985年以来实行的国家定购:后者是指令性计划的实现形式,农户必须接受,“挂钩”生产资料的供应量很少;前者是指导性计划的实现形式,农户自愿参加,供应“挂钩”生产资料的数量满足需要。粮食的指导性合同收购也不同于保护价收购:前者要供应“挂钩”生产资料、要签合同,粮食合同收购价格和“挂钩”生产资料合同供应价格按供求均衡的价格水平制定;后者不签合同、不供应“挂钩”生产资料,保护价低于供求均衡价格水平。
指导性合同收购稳定粮食供给的关键是制定出适当的粮食合同收购价格和“挂钩”生产资料合同供应价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定适当的合同价格已无多大困难。只要以业已形成的市场比价关系、差价关系、价格水平为基础,根据下一年度的供求趋势预测,对列入指导性合同收购的粮种和“挂钩”生产资料的当年市场价格略加调整,即可制定出下一年度的主要粮种合同收购价格和“挂钩”生产资料合同供应价格。指导性合同收购的合同价格是根据供求均衡的要求制定的,一经签订合同,不管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合同价格不变,纳入合同收购的粮食收益不变,纳入合同收购的粮食供给稳定。
为减少制定指导性合同收购价格的难度并保证“挂钩”生产资料的多品种足量供应,可只对稻谷、小麦、玉米等主要粮种的集中商品产区实行指导性合同收购,对其他产区实行保护价收购。
三、建立政府粮日常销售制度。政府粮是指政府掌握的粮食,包括指导性合同收购粮、保护价收购粮和市场价收购粮。对我国来说,即便政府掌握了充足的粮源,仅靠向批发市场抛售政府粮,仍然难以稳定粮食的即期市场供给。去年11月至12月的粮价上涨,就是在粮食总供给充裕的条件下出现的。为稳定粮食的即期市场供给,必须将政府粮的主要部分用于基层粮店的日常销售。我国政府通过国营基层粮店对政府粮的日常销售,有效地抑制了去年11月至12月的粮价上涨,已经证明这一点。国营基层粮店日常销售政府粮是在执行调控职能,应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根据稳定粮食市场的需要,通常按保本或微利原则制定政府粮各环节的购销价格。为使国营粮食流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应按各粮食流通企业购销政府粮的数量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保证各粮食流通企业正常盈利。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上述三项制度可以起到互补作用:指导性合同收购以适当而稳定的价格收购粮食和供应“挂钩”生产资料,有利于稳定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的长期有效供给,使政府掌握充足的粮源;政府通过基层粮店以稳定而又较低的价格销售政府粮,有利于稳定粮食的即期市场供给,稳定粮食市场的消费价格;储备调节则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留下了余地,粮食市场的运作则为制定适当的指导性合同价格奠定了基础。在上述三项制度下,不仅粮食供给稳定,粮食的市场价格也会趋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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