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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审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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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19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专利主管机关为使授予的专利权在法律上可靠、有效,以保障授权的发明创造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必须对每一份专利申请都进行审查。世界各国对专利的审查归纳起来有形式审查制、文献报告制和实质审查制这三种做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实质审查制,即专利主管机关不仅对专利的申请文件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而且对申请的技术是否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是否具有申请中所述的技术特点进行严格的审查,形式要件和实质性条件都符合要求的申请才能获得专利。
我国对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只对其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予以登记公告。
对发明专利的申请,专利局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即行公布,自申请日起满3年内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专利局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实质性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出实质审查申请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授予发明专利权。
申请人对被驳回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决定如有不服,可依法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发明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驳回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则是终局的,申请人不得为此向法院起诉。
(6月5日《南方日报》李正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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