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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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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15
第1版(要闻)
专栏:

  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活动
本报评论员
邓玉财、于敏、隋国华、王嘉棋四名犯罪分子,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盗窃并倒卖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后果特别严重。其中有的属于累犯,还有其他罪行,实属罪大恶极。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严惩,对邓、于、隋三犯判处极刑。
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特别是新近实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严重的犯罪活动,其危害性甚至比伪造钞票还大。发票,既是商品交易中一种重要的商事凭证、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法定凭证和税款计征与稽核的重要依据,又是维系商品流转环节的重要“链条”。根据发票管理的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印制、出售或者转让发票。可是,随着发票用量的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直接抵扣税款凭据的情况下,贪婪之徒把罪恶之手伸向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有的地方相当突出。这一新的犯罪活动,已经引起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重视。全国公安、检察、法院、税务等部门最近集中力量开展了专项斗争,取得重大成果。哈尔滨破获并惩处的这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
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全部推出,运行趋于正常,改革已取得明显的成效。这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跨出的决定性的一步。作为今年主要改革举措之一的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管得严不严,好不好,直接关系到税制改革的成效,影响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关系着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因此,要像管理现金那样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乱,不但会危及整个新税制的贯彻实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还将诱发诸如偷税、骗税、贪污、走私等经济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对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必须有铁的手腕,进行强有力的打击。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从事经济司法工作的干部,面对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活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掌握其特点和规律,能够及时识破并迅速解决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问题,把握斗争的主动权。如果我们的知识还停留在过去的水平,比如对实行新税制的意义,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不甚了了,那就难免要误事,要吃亏。新的学习任务摆在广大干部面前。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学习学习再学习”,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尽快掌握其规律。同时,还要作好宣传,向广大群众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加强法制教育,从而配合政府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哈尔滨的这起案件是个深刻的反面教材。我们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规范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努力杜绝和减少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可能出现的种种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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