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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有关部门领导及部分专家学者畅谈贯彻实施《公司法》(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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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7-16
第2版(经济)
专栏: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
——有关部门领导及部分专家学者畅谈贯彻实施《公司法》(上)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了。《公司法》对于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什么重要意义?《公司法》将给我国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和影响?我们怎样贯彻和实施《公司法》?国家经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本报不久前共同主办了贯彻实施《公司法》座谈会。现将座谈会发言摘要分上、下篇两次刊出,希望能对广大读者有所裨益。
                  
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新中国的第一部《公司法》,作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之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公司法》的制定,适应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有利于企业制度创新;为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形成规范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原有的和新建的公司都纳入法制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保护了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对外经济中更便于公司沟通和增强竞争力,有利于改善吸引外资的法律环境;为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作出了规定,进而为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确立了基本规范。《公司法》的制定是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国经济微观改革的方向。
国务院法制局工交商事司副司长陈丽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正是适应这种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公司则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组织形式。然而,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并不是自然地、必然地发挥其功能、优势的。要使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就必须用《公司法》对其进行规范。
《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这种企业形式的基本法,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高度,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实现途径。《公司法》改变了我国按所有制区分企业类型并相应立法的传统做法,按企业的组织形式、责任形式来划分并立法,给各类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平等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南。
中国证监会法学博士杨志华:《公司法》为建立现代企业经营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企业产权制度固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仅有明确的产权制度,没有科学的企业经营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依然不能真正建立。《公司法》所确立的现代企业经营制度,主要表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它通过规定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行新股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告制度,财务、会计和经营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等,将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展示于公众投资者和股东面前,使其置于整个社会监督之下。以信息公开制度为重要内容的现代企业经营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离,真正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企业。
着力于企业制度的创新
国家体改委副主任洪虎:《公司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公司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着眼于制度创新的思路来构造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
为了准确理解《公司法》的精神实质,有必要将《公司法》与《企业法》之间的差异做一番比较。
首先,《企业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公司法》适用于各种经济成份的公司,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外资公司、各种行业的公司。
其次,《企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是其唯一的出资者,经济成份和出资者都是单一的,是独资企业。《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则是众多的出资者共同出资构成的一种合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例外)。公司的出资者一般是多个。
第三,与《企业法》比较,《公司法》在三个方面有很大的发展:一是《公司法》明确了出资者的权利和责任,确立了出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产权联结关系;二是《公司法》确立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三是规范了公司的领导体制,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调整的“国有独资公司”与《企业法》调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虽然都是由单一的出资主体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企业,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差异:(1)我们现在所称的国有企业是非公司型法人企业,而国有独资企业则是属于公司型的法人企业。(2)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叫做国家,实际上是不明确不具体的;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者,明确界定为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出资者是明确的具体的,便于履行出资者的权利和责任。(3)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而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者是实际向企业投资的机构,发生实际投资行为就依法构成出资者。(4)从出资者的责任看,在《企业法》中仅仅规定国有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国家对国有企业是否承担有限责任,没有明确表述。而《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国有独资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有限责任。(5)从企业的责任看,《企业法》明确表述了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认为,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包括企业负债构成的财产。国有独资公司明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中包含公司负债构成的财产。(6)《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明确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公司法》明确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7)从企业的权力机构看,《企业法》表述的是“企业的主管部门”;而《公司法》规定不设股东会,是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直接行使权力。(8)从企业的设立方式看,《企业法》规定企业要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设立;而依照《公司法》多数公司只需要进行登记即可。(9)从企业领导人的产生方法看,《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国有独资公司是出资者委派董事,由董事会聘任经理。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把握我国企业改革的脉络,有利于加深理解《公司法》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杨昌基:贯彻实施《公司法》,重点应放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企业制度创新上。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原则:第一,积极稳妥地进行改建;第二,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改建;第三,有条件地进行改建;第四,依法进行改建。对国有企业来说,今年下半年主要是试点,明年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我们为配合贯彻实施《公司法》和《企业法》,计划今明两年在1万国有企业中进行清产核资,全面落实14项经营自主权;在1000家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试点;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在100多家国有企业中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在若干个城市中进行“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从而使国有企业实施《公司法》真正落到实处。
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副司长黄淑和:贯彻实施《公司法》要与企业其他配套改革措施紧密结合起来。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主要在于产权制度改革、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减轻历史债务、解决企业办社会等方面的问题。在贯彻实施《公司法》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加快上述这些方面的改革。不管是有条件改建为公司的国有企业,还是继续受《企业法》调整的国有企业,都必须抓紧产权制度的改革,理顺企业领导体制,解决企业历史债务,通过剥离非经营主体,使企业轻装前进,尽快进入市场开展有效竞争。也就是说,贯彻实施《公司法》,要与帮助企业卸掉历史包袱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更有利于促进《公司法》的贯彻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贯彻实施《公司法》,一定要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目标,把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逐步改组为公司;另一方面要严格把握住改组的条件,逐步实施,防止一哄而上。尤其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更应严格把关。
(本报记者莫新元施明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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