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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坚决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十二名盗掘、倒卖珍贵文物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极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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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5-2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坚决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十二名盗掘、倒卖珍贵文物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极刑
本报北京5月25日讯(记者王比学)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今天在这里宣布了山西、湖北两省共三起重大盗掘、倒卖珍贵文物等严重犯罪案件以及与案件有关司法人员渎职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结果。郭秉霖、侯林山、郭孝平等12名重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倒卖珍贵文物的严重犯罪分子今天分别在山西、湖北被执行死刑。
山西省侯马市橡胶厂工人郭秉霖、侯马市有色金属公司工人孙武军、侯马市上马乡农民高建设在1989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伙同其他数十名同案犯,在山西曲沃县、侯马市、新绛县和陕西铜川市、广东广州市、山东临沂市等地大肆进行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文物活动共计数十起,非法经营额高达数百万人民币。同时,这伙犯罪分子还先后在山西闻喜、曲沃、侯马等县市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案发后,在犯罪团伙首犯郭秉霖的家中共查获其非法收购尚未倒卖出的各种文物1150件,其中二级文物25件,三级文物58件。
山西省侯马市橡胶厂工人侯林山,从1988年秋至1994年初,纠集了张小宾、郝德明、韩引虎、廉希民、杨银岗等数十名同案犯,分别在山西侯马市的晋国遗址、晋国祭祀墓址、洪洞县的西周古墓葬群、曲沃县的西周至战国遗址、夏县的禹王城遗址、万荣县的汾阳古城墓址、临汾的伊村遗址、稷山县的古墓及山东淄博市临淄古墓葬群等地进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活动。同时,侯林山等人还在山西省侯马市及曲沃县、新绛县、襄汾县、平遥县和陕西省靖边县等地非法收购大量文物,并将盗掘和收购所得的大量文物倒卖给西安、福建等地的文物贩子。其中仅侯林山就非法经营倒卖文物17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70多万元。
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上列9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对郭秉霖判处罚金80万元,对侯林山判处罚金190万元。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区四方铺乡农民郭孝平、李华、李立新以及数名同案犯,在1993年10月到1994年3月期间,先后多次对当地郭家岗的第一、二、四号古墓进行盗掘。郭孝平共盗掘文物40余件,其中属国家馆藏一级文物6件,得赃款6400多元。尤其严重的是,1994年3月,郭孝平、李华、李立新等人携带铁锹、斧头等作案工具,挖开郭家岗一号古墓并砸开棺室,用绳子将一具属“稀世国宝”的战国时代女尸拉出墓穴,致使古尸遭到严重破坏。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郭孝平、李华、李立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家琛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与山西两案有关的司法人员渎职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原山西省临汾地区侯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许进学,侯马市公安局副局长贾守德因在打击盗掘古墓葬和非法经营文物犯罪过程中严重渎职,被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原山西省公安厅副处级侦查员王振才、临汾地区曲沃县公安局曲村派出所所长何志银,因犯有徇私舞弊罪和投机倒把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8年。
刘家琛说,近一时期来,曾一度收敛的文物犯罪活动又开始有所猖獗,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犯罪分子为暴利诱惑,不惜铤而走险。二是一些地方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打击犯罪措施不力。他强调指出,坚决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保护国家文物,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斗争,这不仅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也是全社会和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只要我们不懈工作,共同努力,就一定会及时有效地把目前这类严重文物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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