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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儿戏自食其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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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23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合同当儿戏自食其果
明文
1994年7月,星星铸造厂(甲方)与渝江摩托车配件厂(乙方)签订了生产摩托车配件毛坯2万套的合同。合同约定,铸造厂必须在同年10月3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配件厂将5万元定金划到甲方帐上时,再次强调务必按时交货,若完成有困难,可立即解除合同,但甲方一再坚持说能按时完成。
原来甲方正为另一家企业生产一批铸件,苦于无流动资金购生铁,乙方的5万元定金到帐后,甲方急忙用此款去购生铁,根本就没打算为乙方生产。9月中旬,乙方来电催问甲方的生产情况,甲方搪塞说正在加紧生产。之后,甲方调换了厂长,新任厂长就更不管前任厂长订立的合同了。
10月底,乙方派人到厂里看货,发现甲方根本就没生产。
乙方在要求赔偿损失无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完成约定的义务。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由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共计赔偿20万元的调解协议,并于调解协议生效时全部付给。
该案调解解决后,被告厂部分职工想不通,认为只收了5万元定金,还了不就行了,最多双倍返还定金,为啥还要承担赔偿10万元的损失?
其实该调解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还是在原告作出让步才达成的调解协议,否则被告还要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该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从以上规定看,被告完全是自己不愿履行合同,所以被告是应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的。至于被告以合同是前任厂长签订的为由不承担责任也是没道理的,经济合同法第28条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所以,此调解协议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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